陽陽與布痞  

問:A業主委由B水電公司承攬工作,因為土建營造未能申請使用執照,以致於B水電公司完成水電安裝,仍無法申請水、電使用;最後B水電公司主張解除契約離場。A業主為了保管已完成水、電工作設備等,可否對於B公司求償代墊之維修、保全等相關費用?

答:A業主得否請求水電工程後續之維修、保全費用等,取決於B水電公司有無維修或保管該承攬工作之義務。依據最高法院台上字第1632號判決意旨:「按契約之終止,乃繼續性契約之當事人一方,因他方之契約不履行而行使終止權,使繼續性之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之意思表示,而就契約之終止權,民法並無一般原則性之規定,必須法律有特別明文規定時,始得據以行使。有關民法債編承攬規定,除第五百十一條有定作人之意定終止權及第五百十二條第一項法定終止權外,承攬人就承攬契約僅有契約解除權,並無終止權,此觀民法第五百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承攬之性質,除勞務之給付外,另有完成一定工作之要件。而工作之完成可能價值不菲,或須承攬人之特殊技術始能完成,如許承攬人終止契約,不僅未完成之工作對定作人無實益,將造成定作人之重大損害或可能造成工作無法另由第三人接續完成之不利後果,故民法第五百零七條規定承攬人僅得行使解除權。」

  我們參考上述最高法院判決內容,可以知道B水電公司若依民法第五百零七條規定合法解除契約,AB雙方契約就溯及失其效力,在法律上,B水電公司就無依約保管該工程工作物或工地財物之義務,因此,業主就不能向水電公司請求保全等相關費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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