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  

  最近有則新聞報導,新北市一名男子向母親表示願意扶養她到離開人世為止,這位母親看到兒子態度誠懇,便將一戶房屋贈與兒子,後來,這位母親自己的存款用完了,就向兒子索取生活費,沒想到兒子僅給予每月三千元到到五千元不等,甚至還把母親趕到頂樓加蓋的簡陋鐵皮屋去住,結果這位母親憤而向法院起訴,請求兒子把該戶房屋還給自己。法院審理之後,認為這名男子並未善盡扶養母親的義務,依照民法的規定,判決這名男子應該把該戶房屋登記回去給母親。

  其實,依照民法第408條的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不過,上述新聞案例的情況是,該戶房屋已經移轉登記給兒子了,所以這位母親之所以能夠把房屋拿回來,關鍵就在於民法第416條。該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譬如說,老王送小陳一輛汽車,但小陳收下之後,卻對老王或老王的家人做出一些故意侵害的行為,而且在刑法上屬於犯罪行為,那麼老王就可以把當初贈與汽車的行為撤銷掉;又譬如說,老李與小李是父子,老李送小李一棟房屋之後,老李依法請求小李扶養自己,但小李卻沒有履行扶養義務,這時老李也可以把當初贈與房屋的行為撤銷掉。贈與撤銷之後,雙方的法律關係就是恢復成為沒有贈與之前的樣子,所以老王和老李就可以依照民法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各自請求小陳和小李把汽車和房屋還來。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也就是說,在上面所舉的例子中,老王知道小陳有故意侵害自己或家人的行為之後,必須在一年內行使這項撤銷贈與的權利,否則就會喪失這項權利;而且,倘若老王在小陳做出上述行為之後,曾經表示願意原諒小陳,而且小陳能夠舉證證明確有此事,那麼老王也會喪失撤銷贈與的權利。同樣的道理,老李在發現小李沒有履行扶養義務之後,也必須在一年內行使撤銷贈與的權利,否則逾期就不能再主張撤銷;如果老李曾經表示原諒小李,也會喪失撤銷贈與的權利。

  此外也要注意的是,民法第419條第1項規定:「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簡單地說,如果老王或老李要撤銷當初的贈與行為,必須要把此一撤銷的意思明確表達給小陳或小李知道,而且最好能夠留下相關證據,例如,可以用存證信函的方式,明確表達撤銷贈與的意思,以免將來發生糾紛時,雙方各執一詞,法院難以判定。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