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草一隅  

庶民律師新聞扎記2.1:北市府鬥輸谷歌,Android系統恢復付費下載?(一)

 

翻開新聞,見到『北市府鬥輸谷歌 Android系統恢復付費』-Yahoo!奇摩新聞。內容略為:台北市政府日前要求谷歌(Google)提供7日鑑賞期,引發谷歌不滿,下架付費軟體,官司纏訟1年多,去年底北市府敗訴,Android系統的Google play已在近日悄悄恢復付費項目。

事實上,該新聞根本報導不實,簡直是「給我報報」的續集。北市府行政裁罰100萬元的處分,雖然被高等行政法院撤銷而敗訴,但是判決書一樣有提到谷歌需要提供七天鑑賞期。若谷歌未來僅提供15分鐘鑑賞期,未來一定還會有更多糾紛出現。庶民律師也是智慧型手機愛用者,到底手機下載應用程式是否要有七日猶豫期?相信許多人有正反兩極的看法。贊成者說是保護消費者權益;反對者說是扼殺了高科技產業的發展。這都無所謂,但到底是誰最後決定是否適用?是台北市政府嗎?是行政法院嗎?其實庶民律師認為:都不是。因為我國消保法算是蠻先進的立法,故強制規定了七日鑑賞期,所以要嘛以行政命令來解釋「鑑賞方式」;要嘛直接修法將數位商品排除在七日之外。也就是說,行政院跟立法院這兩個難兄難弟才是大家要訴求的對象,不過這兩個機關大家都只是當作謾罵的對象(其實賭爛立委的人超級多,有些人還一副正義化身(像宅男**),但這些人為何不去選?把爛的換掉不是很好?就怕花錢又選不上是嗎?少在那大發厥詞其實大賺其錢!喇叭嘴!),這議題鄉民討論區更是嚴重失焦(變成app與安卓之爭、國際化與本土化之爭等)。以下庶民律師提供一些看法啦:

庶民律師用法律的觀點來剖析這個事件,說不定可以成為往後修法的參考。只是,學過法律的都知道,很多法律見解本就有甲說,乙說,通說等,只要言之成理,就事論法我想都是可以的。但畢竟要探討該事件之法理基礎,如果要用國際觀啦!產業面啦!甚至公務員執法心態等等,我想不適合討論吧。

就之前北市府開罰事件來說,搜尋過大部分的報導都說北市府「依法」開罰,但均未註明哪一部法哪一條?似乎也代表觀眾對這些完全不重視,或許很多批評者自己都不知道?依據北市府的公告指出,是依照消保法第58條,企業經營者違反同法第36條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要求改善而不改善者,處予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罰鍰。當然,該條之規範包山包海,以本案來說,該商品跟服務是否確有損害消費者財產權?又其調查經過與程序是否合理?都值得商確。當然,該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該公司可以透過行政訴願及爭訟來救濟,這不也是我國設置司法機關之原因所在?所以庶民律師認為無須在全案塵埃落定前,就斷下結論說公務機關執法不當等等,畢竟當事者可以可以依法救濟啊,但既然要來這做生意賺錢,再怎麼樣都要遵守我國的法律啊,這才是重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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