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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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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新聞報導,義大利籍商人甲跨海至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與我國籍空服員乙爭奪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甲並按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向臺北地院聲請「暫時處分」,希望臺北地院裁定乙將丙交付予甲、甲得攜帶丙出境至義大利居住至少一年,而臺北地院亦裁定乙應將丙交付予甲,甲得攜帶丙出境至義大利居住至一審裁定出來(臺北地院108年度家暫字第46號裁定),乙不服一路抗告至最高法院,最終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事件發展至此,乙似乎無法阻止甲攜帶丙出境至義大利居住,但此時司法院大法官出手了,裁定暫時處分,暫時停止執行上述暫時處分 (司法院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而看著新聞一路發展的讀者或許有疑問:大法官原來權力如此大?筆者就藉此機會,向讀者法普大法官暫時處分權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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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個禮拜以來,疫情又逐漸升溫,每日確診也破千人了,有一些過往我們不會注意到的法律問題也浮上檯面,今天我們就來盤點幾個疫情之下聽眾應該注意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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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行政訴訟法律見解,高等行政法院在111年3月14日至16日舉行法律座談會,司法院新聞稿指出,該座談會多項爭議法律事項經討論後,有九項獲得共識,這樣以後進行行政訴訟時,比較不會產生歧異性的結果,而讓人民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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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現行民法和刑法都有針對妨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允許被害人透過訴訟來救濟,前者是侵權行為,後者是妨害名譽罪章之罪,民事法院在判決被告應賠償之餘,有時會宣告應公開在報紙、網站道歉,以回復被害人名譽,但這樣的作法,最近被大法官的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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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

   根據新聞報導,知名藝人狄鶯、孫鵬的兒子孫安佐在美國購買手槍滑套、握把、撞針、彈匣等手槍零件,並曾試圖組裝,還威脅開槍掃射學校,因此被逮捕、起訴,他在美國服刑期滿回國後,遭士林地檢署起訴,最終士林地院判決公訴不受理,而非有罪或無罪,這件案子涉及我國法院對於被告在外國的犯罪是否有刑事審判權的爭議,在實務上較為少見,值得與讀者分享其中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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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新車開開心心把車開回家去,新車主都會關心原廠對於車輛保固維修的期間或條件,每家車廠的約定都有所不同一定要看清楚,才能清楚的瞭解自己車輛的保固權利。所謂保固,就是正常使用車輛,而因車輛本身的製造、裝配或其他正常使用卻發生的功能障礙或瑕庛等,原廠就該負責維修或更換零件等,這樣的責任就是保固責任,但基本上還是有期間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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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能力」是指人或組織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擁有權利能力的人或團體稱為「權利主體」。白話來說,以簽訂契約為例,如無權利能力之人或團體簽訂契約的話,該契約是無效的(須注意的是,自然人除權利能力外,還須視有無行為能力,見民法第12條至15-2條、第75條至第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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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在火車站附近有廣告標榜著:「輕鬆買房,零頭款」,相較台北市其他難望項背的高房價,好像很便宜。仔細看屋況特色介紹,會發現寫著「……本案使用期限至民國OOO年OO月OO日止,屆時無償回收,使用期間須繳納地租及房屋稅……」,欸,這是以往新聞說的「地上權住宅」嗎?其實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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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圖庫3

   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施行在即(民國111年1月4日),該法堪稱自憲法施行以來,對於釋憲制度的最大變革,但究竟憲訴法相較於前身「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作出哪些改變呢?這一切還是須先來看憲法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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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110年12月10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刑法」、「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關於強制工作之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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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往知名人物一旦遭受民眾質疑品德時,澄清的最佳利器似乎是出示良民證,例如網紅企業家館長或政治人物顏寬恒都曾出示良民證證明其未曾犯罪,但某人申請得到良民證就表示他未曾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嗎?答案是不一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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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有個律師偽造當事人勝訴判決的新聞,引發律師界譁然;新聞報導指出,有一位劉姓律師受當事人委任處理某死亡車禍案件,在民事求償案中,法院通知應繳納裁判費,結果律師不但沒有通知委任人繳款,也沒有先代墊,導致官司被駁回,律師事後竟涉嫌偽造勝訴判決欺騙當事人;另外,該律師承辦幾位住戶向建商索賠案時,竟私底下撤回上訴,損及當事人權益,檢察署偵辦後依偽造文書、背信罪將該名律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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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則上,遭他人殺害之被害人的父母子女等,可以請求加害人損害賠償,這種權利,民事上叫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不過,權利基本上都有時效消滅的規定,所謂時效消滅就是指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主張權利,則該權利就會消滅了,這就是權利時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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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當事人(當事人簡單而言是指原告、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68-70條,可以委任聘請律師當訴訟代理人,代理自己出庭,但依民事訴訟法第367-1條第1項規定,自身還是有可能需要出庭接受法院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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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之爭議處理與救濟

   近日高教工會召開記者會,指稱有部分私立學校有不正當採購情形,教育部對此表示,此部分會移送檢調處理,若符合政府採購法的要件,更要適用該法的規範,然政府採購法原則上只對公部門或國營事業有拘束力,私立學校包含在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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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是這樣子的,某年月日A騎車於某路段遭B追撞,A車受損但人沒事,所以就大方地跟B說「算了,我保險公司應該會處理,車損不用你賠!這件事就這樣吧!」後來A的保險公司C向B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求償,B覺得莫名其妙並開始擔心,不是已經和解了嗎?為什麼保險公司還可以來要錢?那這樣幹嘛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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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幼兒園 2

  為因應COVID-19本土疫情嚴峻之情況,全台灣自110年5月19日進入疫情警戒至第三期,迄今已近2個月,而且還在持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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