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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垃圾堆紙箱上他人姓名電話貼文之個資法刑責

                 最近有一件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被判刑的特殊案例,提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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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利用他人已公開之個資,仍有可能負刑事責任

                 社群媒體之興起,不僅讓人與人間的互動變得更為便利,資訊流通也更為快速。然而,在社群交流的過程中,難免使個人資訊變得過於透明,而容易被其他人取得或蒐集個資。雖然這些個資可能是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例如:部落格、臉書貼文、Linkedin履歷),所以無法直接主張蒐集個資之行為人有不法行為,然而蒐集上述類型個資的行為雖不違法,但不代表蒐集後就可以任意利用,若是未經他人同意就任意利用,且無阻卻違法事由時,仍有可能因此而受到刑罰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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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講出員工請假病名違反個資法判刑案例

                最近有一件違反個資法被判刑的案例,非常特殊,值得大家注意。大略情形是主管在開會時講了下屬請病假的「病名」,被法院認定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遭判刑,提供各位老闆或主管們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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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有一案例,甲為熱愛檢舉路邊交通違規的「檢舉達人」,因為深怕遭到違規行為人報復,因此在填寫檢舉人資料欄位時,姓名欄位中雖是填入自己的名字,但電話及住址居然填寫乙於路邊廣告看板中公開之電話及住址,被乙發現後一狀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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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健保資料庫案」,該判決意旨說明由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整體觀察,因欠缺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不足,而有違憲之虞,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三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建立相關法制,以完足憲法第22條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之保障。再基於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規劃及國際趨勢,以及提高民眾個資外洩事件的相關罰責,因此,行政院今年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第48條、第56條修正草案 並在昨天(5/16)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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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社會常有熱心民眾檢舉他人違法情事,但熱心之餘總會擔心,自己的個資會不會被洩漏給被檢舉人,引來對方私下的報復,特別是目前《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尚未通過,不乏機關藉由發送公文給被檢舉人,過失或故意洩漏檢舉人個資的情形,這時候檢舉人在法律上有何權利可以主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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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常常看到補習班張貼廣告,說某某人是該補習班學生,在補習考試後獲得榜首之類的文宣廣告。但是,這些榜單都是真的嗎?假若造假榜單,可會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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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打官司的過程,可能會取得對方個人資料,例如:住家地址、工作地點、薪資所得或其他相關個資,但要注意,這些因訴訟或打官司而取得之資訊,不能隨意訴訟外使用,否則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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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雲端服務:跨國網路硬碟的資料,政府看得到? 2

  COVID-19疫情雖然趨緩,政府將降低防疫等級,然在疫情期間,許多人都會利用雲端服務,互相聯絡工作,或是享受生活。據新聞報導,有民眾涉嫌將未成年少女的私密照片上傳到自己的Google雲端空間,遭Google發現後,通知司法機關,進而遭刑事偵查的案例,雖然後來檢察官是以證據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卻也讓許多使用者人心惶惶,難道自己在Google上面的資料,沒有隱私權?政府都看得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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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設有法學資訊檢索系統,讓廣大網友隨時可以查詢法院判決,然而,這個資料庫可以查到法院的所有判決嗎?其實不一定,因為法院常常會藉由各種理由,把判決隱藏起來,不讓民眾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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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種罪很容易成立,犯罪者有時覺得很無奈,但也莫可奈何!這種罪叫違法使用個人資料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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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方丈律師鄧所長與小跟班洪律師,2018年9月14日受邀至全民健康保險署講授個資法相關議題,內容包含個資法的立法精神、逐條釋義、新聞個案與法院案例解析,最後提出個資利用上,應注意「理性人原則」、「當事人同意原則」兩大天條。現場聽眾人數眾多、反應踴躍,可說滿載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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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週刊爆料,一份由政府持有之高達三千筆的愛滋患者(AIDS,人類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資料,數年前遭外洩至國外網站,可直接下載患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顯然為嚴重個資外洩事件。若非新聞報導,社會大眾根本不知此一事件。然而,台北市衛生局竟然發函給週刊媒體,以保護愛滋患者權益為名義,要求前往說明,不禁讓人懷疑,此舉是否為變相施壓媒體不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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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登入Google、FB或其他帳號時,是否發現紛紛跳出「編輯您的隱私選項」的按鍵?各大網站為因應歐盟最新上路的「個人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相繼做出個資及隱私政策調整,以符合歐盟最新個資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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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資料保護法新修正上路後,許多人誤蹈法網,甚至被判刑。最近又有一名男子,因與鄰居不睦,上司法院網站下載鄰居的傷害案判決書,再擷取監視器拍攝鄰居父子的影像黏貼,製成書面資料加寫「有罪!」「小心喔!」,放進左鄰右舍信箱,張貼在巷口,被檢方起訴;台北地院審理,今天依違反個資法判許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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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管會極度重視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議題,所長鄧湘全律師受聘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擔任《個資法解析》課程講座,講座內容提供個資法基礎理論及個案實際應用詳解。內容包含:個資法釋義、歐盟資料保護一般規則最新動態、實際案例分析、商業面向個資法實務、保險業常見的個資疏失、司法案例解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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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原院上檢察官偵查後會作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當事人像是告訴人、被害人及被告,就收到起訴書或是不起訴處分書。類似文書上面會有被告的姓名、身份證字號、地址等等,告訴人或被害人可以將起訴書傳出去或PO網供人閱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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