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是超車道,但常常看到有些車輛,佔著內側車道慢慢開,導致後方車輛跟在後面也只能慢慢開。高速公路低於速限行駛,也是違反交通規則。最近就有類似新聞案例,某張先生以時速八十四公里行駛國道內側車道,被開單罰款新台幣三千元;張先生不服氣提出訴訟,並主張經過收費站,減速後才行駛內側車道,所以速度較慢。法官認為國道內側為超車道,有最低速限之限制要求,以維持高速公路之行車順暢,張先生離開收費站已經三公里,仍然沒有達到最低時速,所以法院認為警察開單是合法的。
- Dec 13 Fri 2013 00:42
高速公路最低速限之法律問題
- Dec 05 Thu 2013 10:10
外遇與侵害配偶權之法律問題
這幾天有二件侵害配偶權案例之新聞,大略都是發現另一半可能有通姦外遇行為,但因為刑事告訴證據不足,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但是民事部份,法院則認為可能外遇一方要負賠償責任,就是所謂侵害配偶權的責任。
- Nov 27 Wed 2013 23:30
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子女卻不扶養父母,該怎麼辦?
最近有則新聞報導,新北市一名男子向母親表示願意扶養她到離開人世為止,這位母親看到兒子態度誠懇,便將一戶房屋贈與兒子,後來,這位母親自己的存款用完了,就向兒子索取生活費,沒想到兒子僅給予每月三千元到到五千元不等,甚至還把母親趕到頂樓加蓋的簡陋鐵皮屋去住,結果這位母親憤而向法院起訴,請求兒子把該戶房屋還給自己。法院審理之後,認為這名男子並未善盡扶養母親的義務,依照民法的規定,判決這名男子應該把該戶房屋登記回去給母親。
- Nov 21 Thu 2013 10:27
汽車撞傷闖紅燈者,絕對沒有法律責任?
最近有則如下新聞,有輛小客車撞上高速闖紅燈機車,造成共乘機車之二名學生死亡。法院認定機車侵犯汽車路權,判決汽車駕駛無罪,也不用賠償。本件審理法官認為機車突然闖入小客車的車道,汽車駕駛根本來不及反應。根據新聞報導,法官依據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之意見,認定被告應變時間只有0.9秒,要求被告預期有人闖紅燈,而且在 1秒內閃避是強人所難,所以判決被告無罪。但是,並非每件撞到闖紅燈機車或行人的被告,都是如本件判決之結果。
- Nov 13 Wed 2013 11:00
提前離職要賠違約金,合理嗎?
最近有則新聞報導,不少私立學校的教師向教師工會投訴,指控部分私校聘用教師的契約,簡直就像「賣身契」一樣,如果聘用期間未滿,教師想要提前離職,就得賠償好幾個月的薪水,甚至有離譜到要求賠償一百萬元的案例,於是全國教師總工會呼籲教育部應該介入調查,遏止這種現象,以免私校勞動條件更加惡化,把好老師都逼走了。
- Nov 06 Wed 2013 19:39
補習班非法取得或使用學生個資,構成犯罪行為!
某補習班陳姓負責人,為了招攬學生來補習,委請工讀生打電給家長行銷。相關學生姓名、電話等資料,陳姓負責人花錢向他人購買,再交給不知情的工讀生使用。工讀生打電話給一位黃姓家長,推銷英數理化等課程,將黃姓家長小孩的姓名、就讀的國中、年級等資料,說得一清二楚,讓家長覺得很驚訝,認為子女的個人相關資料,怎麼全部都被補習班掌握,乃報警處理。過去經常有補習班購買學生個人資料,然後寄發廣告宣傳單或用打電話方式要學生到補習班補習,以此招攬生意。過去都不以為意這種行為,現在個資法已有相關規範,補習班或是相關公司行號,應加以注意。若違法取得或違反使用個人資料,小心構成犯罪行為。在這件個案,因為家長不願意撤回告訴,地檢署令被告繳交國庫二十萬元,給予一年半緩起訴處分。
- Oct 30 Wed 2013 11:20
販售黑心冷氣機,涉嫌詐欺罪!
最近除了有黑心食品問題,還有販賣黑心冷氣機的案例。某冷氣製造商販賣黑心冷氣機,以涉嫌詐欺罪被起訴。某空調公司涉嫌回收舊型冷氣壓縮機,再重新包裝後出售,根據新聞報導,被告明知政府禁止安裝使用R22冷煤舊型壓縮機製造冷氣機販賣,使用上開舊型壓縮機不能通過檢驗,也不會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標識。廠商就先以新型冷氣機壓縮機,向主管機關標檢局申請冷氣機檢驗,於取得標章後,再大量生產不符合規定之舊式冷氣壓縮機,且將舊機貼上合格標章,偽裝成新機出售。
- Oct 28 Mon 2013 18:52
不當行銷可能違反什麼法律?
山新飲料公司為了打擊競爭對手,加強宣傳自家產品優質性。企圖利用網路資源,影響網民對「山新飲料」的認知,且為貶抑競爭對手「又紅又大飲料」品質;委請一堆員工、一堆部落客、一堆工讀生等等,以隱匿身分的方式,在飲料知名論壇等網站,大肆進行網路文攻!胡吹自己特製飲料絕不含「棉籽油」,說明「山新特製飲料」全球年銷三十億瓶,說有多棒就有多棒,喝了可以三天不睡覺,比「天牛牌」飲料還厲害!再委請網路寫手,拼命亂說「又紅又大特製飲料」,一定含有「棉籽油」,喝了會導致生殖能力下降。後來被「網路鋼鐵人」發現該寫手行銷手法,踢爆所述多不實在,試問山新飲料公司這樣行銷違法嗎?
- Oct 24 Thu 2013 18:32
仲介謊報買方出價,該當何罪?
無心仲介公司之仲介阿呆,向委託人賣方阿丁虛報買方出價只有370萬元,賣方阿丁基於信任阿呆,同意以370萬元價格出售。實際買方大丙其實是開價410萬元,阿呆就另以小白名義用370萬元買下該屋,再轉手以410萬元賣給大丙,試問,阿呆該當何罪?
- Oct 16 Wed 2013 11:05
無故洩漏他人個人資料,小心被判刑!
什麼叫個人資料,簡稱個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定義「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過去,胡亂公佈人家姓名、地址、電話等,就算很惹人厭,也不容易有法律的責任。如今有個資法規範,不僅可能有民事責任,還會有刑事責任。最近就有件新聞報載,洩漏個資的法律案件,特殊之處在於此為第一件因公開他人個人資料被判刑的案例。據報載某被告因不滿社區停車場使用問題,發生糾紛爭議,被告在Facebook上公開他人個人資料,也就是在臉書上公開告訴人的姓名及照片等資料,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台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違反個資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判決被告拘役。因此,被判決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