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昇法律

  最近有個消費者爭議的案例,新聞報導某家汽車旅館的房間內有個大水池,客人掉進去受傷,造成四肢癱瘓,向旅館提出訴訟求償,法院判賠將近二千萬元。這家頂級風情汽車旅館,房間內有個水池,客人住宿時不小心掉進水池,受傷後四肢癱瘓,法院認為旅館沒有在水池旁邊裝置安全防護設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因此認定旅館有責任,應賠償客人相關醫療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喪失勞動能力等損害,將近二千萬元。汽車旅館則主張房間內設置景觀池,不是游泳池,並主張水池旁邊已有標示禁止跳水,提供的服務應有合理的安全性。不過,法院認為旅館應該要在水池四周設置防護設備,以避免有人掉進去,例如小孩子就有可能容易掉進水池受傷,認定旅館沒有設置防止掉進水池的設施或安全設備,這部份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本案涉及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消費者法律關係爭議。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若其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若企業經營者違反前述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認為旅館為營業場所,提供旅客住宿及休閒服務,應確保所提供服務,具有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法院進一步認為,如果旅館主張這個水池為景觀池,不是游泳池,就應該禁止及管制客人進入水池游泳,而且應該要在水池的四周圍設置防止客人跌落的相關設施,這樣才能提供消費者安全服務的空間,可避免客人因為滑倒、絆倒或是暈眩等等各式各樣因素,導致跌入水池中受到傷害。也就是說,法院認為旅館沒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禁止房客進入景觀池游泳,並在景觀池四周設置防止客人跌落之設施,以提供消費者安全之服務空間,所以認為有過失責任。本件判決,雖然不是終局確定判決,但是企業經營者一定要瞭解提供消費者安全服務的重要性,對於提供服務可能產生的危險,千萬不要認為有簡單的安全警示或標語,就認為可以免掉可能的法律責任。再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一:企業經營者主張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另言之,類似案件之消費者爭議損害賠償事件,有關「合理期間之安全」事實,是要由企業者舉證來證明,這部份如果沒有事先的防範或準備,發生類似重大傷害時,法院可能會認為企業經營者是要負責任的。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