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發生案件  

 

 

多年前,新聞報導藝人葉全真因為父親車禍死亡,必須長期打官司之情形,令人感慨。在台灣有關車禍死亡衍生之肇事者的民事、刑事責任,於法院審判後,被害人家屬是否得到公平之審理結果,已經是討論多年的議題,但是人們心裏面還是覺得發生死亡車禍,民事賠償「很少」,刑事責任「很輕」。也就是說,到現在我們的國家還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就算現在有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人民的想法好像還是沒有改變。死亡車禍之所以經常發生,原因多端,法律部門卻也幫了不少忙;第一、法律學者沒有盡到研究改革之義務;第二、立法委員未盡到相關死亡車禍深層立法之義務;第三、法官沒有善盡判決者之義務。因為死亡車禍的肇事者,不同於一般傳統殺人、竊盜之犯罪者,而死傷車禍在地窄人稠之台灣又常常發生,所以我國需要一部特別之交通刑法,在還沒有特別的交通刑法以前,所謂重大死傷車禍之公理正義,就有賴法院的維持。

 

對於死亡車禍判賠很少,判刑很輕,經常是人們心中普遍存在的想法,對於受害者的前述想法,其實有相當的道理。關於人們多年的疑惑,判決者經常援引人們所不能理解的法律理論及以前的判例,說明目前法院的判決是合乎公平正義的。揆諸理論及實際面,前述法院想法,難以符合人們要的公理。以前流傳說砂石車寧願撞死人,也不願撞成重傷,因為刑事判決刑度差不多,而民事判決賠償數額卻是差很多,實情是否如此,沒有實證研究,並非清楚。但是車禍死亡及重傷所產生之民事、刑事責任,在目前司法實務運作,的確是「判刑差不多」,「判賠差很多」。車禍死亡案件,例如有的個案是判刑七個月;而在有些車禍傷害未和解之情形,法院也是判刑七個月。另外,曾經代理告訴一個職業駕駛之肇事者,他一生中撞死過三個人,我們的當事人是第三個;第一次撞死人被判六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第二次撞死人被判八個月有期徒刑,第三次撞死人,被判一年二個月有期徒刑;我們一輩子要撞死一個人都很不容易,這個人還可以撞好幾個。想到「撞死人」跟「罵菜鳥法官」的判刑是差不多,你不覺得怪怪的嗎?不僅在刑事上,有前述的問題點,在民事上也有類似的問題。有認為撞死應該賠多一點,有認為撞重傷應該賠多一點,其實是要看從何角度觀察,無論死亡或重傷,前述想法其實都是正確的,都是要賠償多一點;每個人就只有命一條,很難想像還有什麼比死可以更嚴重的。在理論上有認為死者的工作收入不能繼承請求,而重傷者的工作收入可以請求,所以撞成植物人等情形可以請求多一點,撞死的就不能請求多一點;可是如果死者工作收入不能繼承請求,則被害人家屬的精神賠償請求就應該提高許多,如此就不會發生撞死賠的少,撞活賠的多之奇怪情況。法院有的人認為判賠這麼多,加害人若無力償還,判了也沒用之類主張;實際上判賠後如何求償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把肇事者抓去工作來還也是一種方法。否則,法院也不用判決陳進興要賠償白冰冰一億多元。

 

不希望以將心比心的深刻感受,才能得到司法的回應。若有部份的司法官家屬,曾經或爾後被撞成死傷,把這些受害司法官派任為類似案件的審理法官,去判決有關肇事者的民、刑事責任,相信人們要的公理正義,或許會比較容易被找到。且輕疏人命肇事之情形,也應該會減少許多。否則,每天開車騎車在路上或走在斑馬線上,不知道每次是否都能順利回家,活在不能免於隨時可能被撞死的社會,實在可怖。每個人都會有在馬路上的一天,不要笑,每個人的機會一樣多。我們不希望每天帶「平安符」上路,如果車禍死傷的公理正義問題無法解決,你我他都可能是下一個倒楣鬼。期待受害者家屬在不久的將來,都能求得尋覓已久的公理正義,台灣真的須要特別的交通刑法!

 

Sunrise Attorneys-at-law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