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_086

  最近有件任意攔車擋路的社會新聞,據這二天某新聞報導,新北市有位L先生在路上駕車時,與騎機車的C先生發生行車糾紛,L涉嫌用腳去踹C的機車,並要求C停車,又以三字經漫罵對方,然後又電工鉗毆打C,造成C受傷。L這一連串的行為,成立那些罪呢?

  被害人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告訴的罪名包括:傷害罪、公然侮辱罪、妨害自由罪。地檢署調查後,L坦承犯行,並且關於傷害罪和公然侮辱罪部分,被害人與被告達成和解後不起訴。另外,有關妨害自由罪名部份,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就是不能撤回告訴,但檢察官經告訴人同意後慮及被告犯後態度良好,所以用職權不起訴的方式結案。

  行車糾紛,偶爾會到發展成攔車擋道的暴力事件。曾經發生騎機車被後面汽車喇叭聲嚇到,機車很生氣認為是後面的大客車故意按喇叭,竟然連續騎到快車道後緊急剎車,準備攔下大客車,這樣的行為,構成妨害自由罪章的強制罪。在現實生活,有時候會看到各種行車糾紛的社會事件,例如因為超車問題、未保持安全距離、連續按喇叭、龜速或其他種行車不愉快事件,這時候如果開車或騎車之人,血氣方剛,不能克制自己的氣緒,就可能發生超車攔人或擋道的情形,這時可能涉嫌犯罪。生氣的人,將車輛超越被害人車輛,然後擋住被害人車輛行進的方向,這時候,被害人車輛除非把前方停下的車輛撞飛,否則就只能被逼著停車。這種逼人家停車的行為,是相當危險的,實際案例也曾經發生逼人停車把人逼死的事件。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此,這種路上無法無天的攔車擋道行為,構成刑法上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尤其是在高速公路有超車擋道的行為更是危險,在高速公路故意超車到其他車輛前面又突然剎車,若發生車禍,很容易發生傷害,這種行為的惡性,比在一般道路發生攔車擋道的違法性更高。

      此故,發生行車糾紛或駕駛的不愉快事情,無故或任意去攔阻第三人停車,很容易構成非告訴乃論的妨害自由罪章的強制罪。發生行車不愉快,如果沒有發生車禍,駕駛人請心平氣和繼續前進,不要製造更多的行車糾紛,如果發生車禍,就立即記下車號、照相、搜證等報警處理,對方主動停車協談,這是雙方的自由意志行為,假若對方不願意停車,請千萬不要怒氣沖沖一定要對方下車,假若對方認為自已被強迫停車提出告訴,很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罪,請開車容易生氣的朋友,千萬要記住不可隨意攔車擋道,一時衝動可能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

 

Sunrise Attorneys-at-law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