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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通過民法修正案 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之前介紹過,在現行民法的規範下,債權銀行可以代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導致夫債妻償或妻債夫償等不公平的事情發生。因實務上債權人或銀行多會利用現行民法第1011條規定,先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後,再代位債務人向債務人的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此發生許多不合情理的事情。 立法院為改善這個情形,通過修正相關條文如下:
一、刪除民法第1009條及第1011條有關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或其財產已為扣押而未能清償時,改用分別財產制之規定,貫徹現行夫妻財產制明定夫妻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之立法意旨。
二、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將夫妻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正為一身專屬權,除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外,不得讓與或繼承。
三、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3條之1,對於在本次修正前,已繫屬於法院尚未確定之事件,為兼顧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與法安定性之要求,明定適用修正後規定。
四、修正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將現行規定繼承人應就顯失公平事由負舉證之責,修正為由債權人就顯失公平事由負舉證之責,以貫徹保護繼承人之良法美意。

   關於以前法律規定所衍生的相關問題,請參考之前寫的文章:

可否向債務人之配偶追償債務?
夫妻講情也講錢-再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本次修法可望改善目前社會上不合情理的夫債妻償事件。

  在新的條文施行後,民法所規定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限於夫或妻本人才可以行使,落實夫妻財產各自獨立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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