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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的某員工離職後,到B公司應徵,B公司為評估該員的工作能力,B公司私下要求A公司提供過去的考績表???

招募人才活動結束後,公司利用履歷資料上之聯絡方式,寄送新產品DM給未選上的應徵者???

公司為了推廣新產品,加強電話行銷,收購各校畢業紀念冊、通訊錄???

 

       民國101年10月1日新的個人資料保護法開始施行!受規範者的範圍大幅擴大,從原本特定的幾個行業,擴大到幾乎每一個人皆有可能成為違反個資法的被告!原則上,這部新法施行後,所有機關和個人,只要有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者,都在新的個資法規範範圍中。此外,受到規範的個人資料類型亦隨之增加: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個人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聯絡方式、支持的球隊、銀行帳戶、喜愛的商品……都可能是個資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而且同一筆資料對不同的資料蒐集者、處理者而言,因為使用目的不同,是否符合個人資料要件的結論也可能不同!在刑事責任方面,觸犯個資法者,將可能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意圖營利者,則會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在行政罰方面,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等,將與法人或機關面臨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就民事責任而言,則可能有高達新台幣兩億元的損害賠償責任...等等。
 

個人資料保護法是國人應該要詳細去了解的法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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