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CN8963         新聞標題寫著:「違建拆前轉手賣、夫妻詐欺判刑」,又是違建轉賣詐欺的案例。某對夫妻所有一棟公寓及加蓋的頂樓,這種頂樓加蓋的房屋,在台灣非常普遍,買賣這類型的房屋,經常發生許多爭議。


        這對夫妻將五樓及頂樓合起來二個樓層,隔成套房出租。他們收到頂樓違建拆除通知後,竟然將這間頂樓加蓋房屋準備出售。李姓女子接洽後,買下有加蓋頂樓的五樓公寓,買方相信這二層房屋隔成許多套房,應該可以出租獲利,所以買下這間房子,沒有想到買賣完成後,接到拆除違章建築的通知,買方就向這對夫妻提出刑事詐欺告訴,第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賣方收到違建拆除通知,故意隱瞞違章建築部分準備拆除之資訊,以致於買方在資訊不明確的情況下購買房屋,判決賣方詐欺罪成立。


        社會上經常出現這類型的詐欺案例,原因在於這種類型買賣關係,賣方有隱瞞資訊資之情形,造成買方陷於判斷上的錯誤,基於錯誤判斷而購買房屋這個行為,是被騙的行為,所以出賣人就容易成立刑事詐欺罪,買方當然也可以主張被詐欺而解除契約,要求返還已給付的全部價金。


        過去我們就經常說明買賣資訊透明化的相關問題,隱藏重大交易資訊,是會有問題的。從這個案例,我們再詳細說明有關買賣房屋,賣方誠實說明義務的問題。買一間房屋,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情,因為房屋價值貴重,買方所得到賣方提供資訊,應該有所要求。例如新聞案例中的買方,在租屋網上看房子找標的,看到賣方告知之高投報率及滿租等廣告吸引,花了數百萬元買房子,準備當個包租公或包租婆,在過戶後發現頂樓加蓋部分卻必須被拆除,基於同理心,正常人都會無法接受這樣的事實,會認為被騙了。所以說在買賣房屋時,出賣人提供資訊部份,當然我們所指的屬於有關房屋的重要資訊,而非一般雞毛蒜皮資訊(例如出賣人樓下養了一隻很會叫的狗,對於一般人而言就非屬重要資訊)。這樣的誠實說明義務,分為積極告知及消極不告知二種行為,所謂積極告知就是不應說而說,例如磚造房屋卻謊稱是RC結構房屋;消極不告知就是應說而不說,例如房屋有凶殺事件卻故意不說。前述新聞案例,就是「應說而不說」,基於同理心,正常人既然買下五樓及頂樓加蓋部份,就不會希望頂樓部份被拆掉,出賣人隱藏這部份資訊,買方就會產生錯誤判斷而買售標的物,就是被詐欺所為之交易。因此,出賣人告知可能被拆除的訊息,買售人仍然決定買售,例如可能地段非常好,後來被拆除了,出賣人就不會有詐欺的責任。只要資訊提供完整,買方基於完整資訊而判斷買售房屋,出賣人的誠實說明義務就算完成,就不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做生意、買賣應該要實在,避免貪婪之心造成自己及對方莫大的困擾。其次,不論是否違章建築,一定要將買賣標的物的內容寫清楚,以免發生爭議,例如說違建加蓋部份,是屬於買賣的一部份,違建部份也有給付買賣價金;若是附帶贈與買方,就不屬於買賣一部份,也無所謂詐欺的問題。因此有關違建與合法建物共同出賣時,買賣契約最好寫清楚對於違建部份,是否要負擔被拆除的危險,這樣較不會橫生枝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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