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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則新聞報導,很有意思,某南韓國會議員在他們國家,提案「公演法」修正案,內容是關於歌手在公開演唱時,禁止表演者「對嘴演唱」,違者將罰1年以下勞役及1000萬韓幣(約26萬元台幣)。這則新聞,曾引起韓國及台灣媒體關注。這個提案的主要理由,是說明「從事商業行為,若未告知消費者是對嘴,等於是詐騙行為!」也就是說,如果是對嘴演唱,應事先告知付費之聽眾或觀眾;但也有人認為「如果聽粗糙的現場,不如聽完美的對嘴」。所謂對嘴又稱假唱,是指演唱者在現場表演時,播放預先錄好的歌曲,未實際發聲,僅以嘴唇形狀配合。當然,此種對嘴行為是否涉及詐欺,可能還有爭議。不過像職棒球員打假球,就是詐欺球迷的行為,因為買票去看比賽的人,如果知道是打假球,就不會買票進場了。

  「演唱會未事先告知對嘴,可能涉及詐欺」,討論重點是在於「法律上告知義務」的問題。就是說,從事商業交易或其它交易時,交易相對人,應該得到合理的「交易資訊」,故意隱瞞相對人應該知道的資訊,使得對方不知道而從事交易,就有可能有構成詐欺。例如「明知房屋是凶宅、明知是海砂屋,卻故意不告知」、「明知是泡水車,卻故意不告知」、「明知減肥產品有特殊後遺症,卻故意不告知」等等類型。因為不利之交易資訊若經告知相對人,相對人可能就不願從事交易了,所以才會有某些重要的交易事項或交易資訊,被隱瞞不告知,這就是違反告知的義務。已所不欲,勿施於人,將心比心,這類的情理的道德規範,已經提升到法律規範的層次。

  所謂詐欺有二種類型,有一種是積極作為詐欺,例如「不應說明卻加以說明」,就是典型的說謊,無中生有,沒有的事說成有的,例如電話詐欺行為;另一種是消極的不作為詐欺,有中生無;例如「應說明卻不說明」,就是消極的不作為詐欺。問題在於在買賣或交易時,那一部份是應說明的重要事項?那一部份有告知的義務?原則上,可以先區分為「交易上的重要事項或重要資訊」及「交易上不重要事項或不重要資訊」,再以重要或不重要的交易事項或交易資訊,來判斷是否應向交易相對人主動說明。重要的資訊一定要說明,不重要的資訊,就不一定要說明。有的人認為我又沒說謊,是對方沒有問我,所以我根本沒有詐欺。事實上,如果交易上的重要事項或重要資訊,就算對方沒有詢問,也要主動說明,否則就會違反告知義務,而可能構成詐欺。將心比心,自己處於同樣的地位,會有如何的期待,就應該用這種心態去面對交易。至於說何者屬於交易上的重要事項,依每個交易內容不同,再依具體個案加以判斷,不過通常都會依「社會的常情」、「事物的合理性」、「交易的常態」、「人情的事理」等社會生活的具體標準來作判斷。在從事不動產或車輛等交易行為時,應留意告知義務的問題,以免造成糾紛。

 

Sunrise Attorneys-at-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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