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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個少年深夜跑去某游泳池,為了向友人證明自己的能力,所以將自己的糞便排放在游泳池中表示說自己很厲害,到隔日游泳池的管理員早上開門營業時,赫然發現池內有條像香蕉一樣長的糞便,氣憤地報警處理。

 

        管理員事後將游泳池的水全部放掉,重新消毒,當天也停止營業,警方據報採證,從糞便中採取檢體,比對DNA當時並未找出該名少年,後來是因為該名少年另外涉案,符合採集DNA的規定,比對出來之後就發現原來該名少年就是當時游泳池案件的「糞青」少年。這也是國內在游泳池大便憑DNA技術抓到人的首例,超級有意思的案例,不過也是很臭的案例。


        這個案例所涉及到的法條就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為何大便可以毀損呢?條文內容是這樣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該罪之構成要件,就是對於物,使其,喪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說明白一點,就是把東西弄壞掉、搞到不能用了。因為該名少年在游泳池內排放自己的糞便,導致池水污損,達到不堪使用之程度,而無法繼續使用,這部分自然也就屬於毀損罪之範疇 ,水也是物啊!當然,除了刑事責任之外,遭到破壞之游泳池單位亦可向少年及其父母要求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又譬如實務上曾討論過的案例,甲、乙二人存有嫌隙,有一天,甲看到乙的機車停在路旁,趁乙不在的時候,把機車踹倒,並且打開機車油箱蓋,讓汽油流光,讓乙不得已要牽車去加油站加油,實務上多數認為甲將乙機車中之汽油流光,使汽油不堪使用,而成立毀損罪。現在鑑定技術很先進了,光從行為人身上的檢體再比對一些客觀上的事證,就可以將犯罪之人揪出來,這案例給我們一個啟示,就是勿以惡小而為之!惡小一樣可以移送法辦的,何況一池的水不能用,可是不環保,又浪費啊!

Sunrise Attorneys-at-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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