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CN0119          沒有經過他人同意,跑到他人的家裏面去,這會構成侵入住宅罪,一般人都可以理解。但若是跑進公寓大樓的樓梯間去按電鈴,結果按錯門鈴,經住戶要求離開,雙方發生口角爭執,住戶報警,跑進去的人,可不可以說要等警察來才要離開?答案是不行的,這樣也是犯法的。

 

        這幾天有個新聞,報導說有三名男子到新北市的一棟公寓去找人,尾隨著住戶進入大樓後,這三人跟著住戶開門後上樓,按錯電鈴,沒有找到人,結果按到一位刑警邱小隊長的住家。雙方發生口角,跑進樓梯間按錯電鈴,又拒絕離開,因此邱小隊長對這三人提出侵入住宅的告訴。雖然三人主張有經過住戶同意,才會進入,但是因為沒有人證可以證明,另外,經過住戶要求離開又拒絕離去,所以被認定是沒有經過同意進入他人的住宅,法院認為構成侵入住宅罪。

 

        依據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定: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所謂無故,就是沒有正當理由。「住宅」,就是指有人居住之宅院,日常居住之處,公寓大廈或大樓之類公共空間,例如中庭、地下室停車場、樓梯間等,仍屬於各住戶享有居住使用權利之空間;另外,沒有人居住的他人建築物也不能無故進入。像本案例,樓梯間雖然只是出入通行之地方,仍然是住宅或建築物的一部分,沒有經過住戶同意,是不能隨便進入。在本案例,三名男子經過住戶要求離開,拒絕離開的理由竟然是要等警察來才要走,主張沒有無故侵入住宅的意思。法官認為不能用這個理由,拒絕離開人家的大樓。過去,我們也曾經說明類似侵入住宅的案例,不過,這個案例比較特殊的地方,在於拒絕離開的理由。假如合法進入後,經過住戶要求離去,沒有正當理由,應該要離開。不能以住戶已經報警了,作為留在人家樓梯間的理由。也就是說,權利人要求進入者離開時,進入者沒有正當理由就必須離開,否則就會構成侵入住宅罪。

 

        另外,有些大樓或社區,管委會或規約規定,來訪者必須更換證件才能進入,也是同樣的道理,換了證件就表示經過同意進入,就表示經過管理人員同意。若明知應換證件,卻故意不換證件而直接跑進去,就可能屬於未經同意而進入,這種情形,就可能就構成侵入住宅罪。所以進入他人社區或大樓公共空間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及友善與住戶溝通才是正道。

 

 

Sunrise Attorneys-at-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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