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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有則關於離婚之夫妻財產分配的新聞,一名男子與妻子離婚一年多後,犯下殺人案件,被害人家屬向行凶男子求償新台幣四百多萬元,但男子名下財產很少,不足以賠償被害人家屬求償的金額,於是法官查出這名男子與他的前妻是在一年多前離婚,離婚前,雙方從未辦理分別財產制,於是依照民法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將男子原本可分得前妻婚後財產的部份,判決應該由男子的前妻代償被害人家屬求償的金額高達三百多萬元。天啊;對於這位前妻莫名飛來一筆要代償之債務,情何以堪!

  該則新聞,主要是涉及夫妻財產制的問題。一般說來,我們國家的夫妻財產制,分為約定財產制及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在結婚前或結婚後,可以約定以民法上的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度。共同財產制,顧名思義就是指夫妻兩人不論婚前或婚後的財產及所得,合併在一起,為他們的共同財產,所以離婚的時候,除了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時的財產外,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亦係由夫妻兩人各得共同財產的半數。另一種則是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各自保有他們財產的所有權,而在分別財產制下,雙方就算離婚,也沒有分配財產的問題,因為各自本來就擁有自己的財產,離婚後也是一樣,就沒有前後不一樣的問題。

  然而,絕大多數人(甚至可以幾乎所有人)在結婚前或結婚後,都是沒有就夫妻財產制事先約定,甚至都以為自己私下把財產分開放就足夠了。事實上,在夫妻兩人沒有約定財產制的狀況下,就適用民法上所謂的法定財產制,這種法定財產制,就算當事人不去管它,國家已經幫你訂好了,只是你可能不知道而已。在新聞案例中,這對離婚一年多的夫妻,就是適用民法上的法定財產制。

  依照法定財產制的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另外依照民法第1030-1規定,在雙方離婚的時候,就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計算方式,是以離婚時夫妻兩個人現存的婚後財產,各自扣除掉他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後,如果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再由夫妻兩人平均分配。簡單地舉例,假設丈夫的婚後財產是一百萬,妻子的是五十萬,婚姻中皆未有負債,則剩餘財產之差額五十萬,應由夫妻二人平均分配,也就是丈夫要再分配給妻子二十五萬。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其請求的時效,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最長至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五年內都還可以請求,這也就是為什麼該則新聞中的妻子已經離婚一年多,還要幫殺人的前夫賠償的原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法律上是屬於財產權,並不是專屬夫妻間的權利,債務人如果怠於行使權利,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可以以自己之名義,代位行使其權利,如此立法也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利,避免夫妻一方過戶財產予配偶以逃避債務。所以,如果夫妻未約定或未向法院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則雙方離婚後五年內,債權人(如案例中的被害人家屬)都可能向法院主張代位行使債務人(如案例中殺人的男子)對他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來抵償債務,像目前許多銀行也是利用這種方式催討債務。此外,當夫妻一方已經破產,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第3項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屬於清算財團的財產,也就是如果破產一方聲請清算,他方的婚後財產也必須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在清算程序中分配給債權人。

  夫妻是婚姻的結合,是情感的結合,但是有關錢財問題,就算你不理它,它有時還是會給你找麻煩的。不管夫妻感情好不好,人有不測之災,知道有種法律規定,用以保護自己,還是有須要的,當然債務人被欠債是值得同情,不過個人造業不是個人擔嗎?有時候,不見得如此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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