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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新聞報導說:「某公司之送貨員,送貨到台中工業區某公司,離開時,無故惡意重踹一隻看門的虎斑狗,至少五下,小狗當場倒地不起,送貨員則驅車離去。公司員工發現看門狗暴斃後,調閱錄影帶,才發現送貨員踹狗致死,致電送貨公司,對方派員將狗狗小虎拖到大肚山空地掩埋。狗主人隔天回國,得知消息,決心討公道,挖出狗狗遺體,送往寵物醫院冷凍櫃,向議員投訴,要求依法究辦。」如果確實有無故踢狗導致狗狗死掉之情事,這種人欺狗之行為,不論這隻狗是否有人飼養,欺負狗的人,是會負上民、刑事法律責任的。

        若該狗狗是有人飼養的狗狗,則行為人除了違反了動物保護法,也涉及刑法的毀損罪。依據動物保物法第六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第二十五條規定:「違反上述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死亡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第三十條規定:「違反上述規定,致動物死亡,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如果是他人的狗狗,就是屬於他人的「所有物」,如果故意踹死小狗,就是故意毀損他人之物,還要負毀損罪的刑事責任。依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當然,也還是會構成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此呼籲一些經常會無故欺侮狗狗的人,應該收斂這種行為,以免遭到鉅額的罰款,且會被判刑,不可不知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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