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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公沒有錢還銀行,銀行可以向老婆討錢嗎?

  昨天有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法的新聞,因為民法規定債權人在特定的情況,可以向法院申請改定債務人的夫妻財產制,讓法院可能淪為銀行或資產管公司討債的幫手,銀行透過這個條文去變更夫妻財產制,再去代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於是間接利用法院向債務人的配偶討債,相當程度上破壞了許多人的婚姻關係。根據新聞報導,類似的案件,已從民國96年的零件,99年的四百多件,暴增到今年截至八月份,已超過四千多件,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可想而知。

  依據民法第1011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舉例來說,先生如果欠銀行債務未還,當銀行透過強制執行程序仍然要不到錢的時候,銀行可以根據民法第1011條,請法院宣告這對夫妻,從原本的「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這會產生一個效果,就是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也就是所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上述情形來說,通常是先生就有可能對於有請求分配一半的婚後財產差額的權利,那也許你會問,丈夫不要行使就好啦,似乎有點道理。但是法律又規定,銀行可能透過民法第242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什麼叫代位權呢?就是代替丈夫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簡單加以結論說明,就是民法第1011條,讓銀行可以主動去改變夫妻財產制,讓債務人取得對配偶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然後銀行再代位行使,代替債務人向配偶要錢,並由銀行受領。已經有越來越多的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用這種方式討債,可見問題的嚴重性。

  原本法律是要防止夫妻的一方,自己到處借錢,將財產都過到配偶名下,讓銀行或債權人無法受到清償。確實有一些沒有道德的人故意這樣做,如果沒有前面所說的規定,銀行只能向債務人討,不能去跟債務人的配偶要,也因此造成一些問題。然而反過來說,若不是惡意的情形,就會變成丈夫欠的債,強迫太太幫忙還了,這很容易破壞夫妻間的和諧,甚至影響家庭關係,感覺上就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更別說,若配偶到處亂玩、亂欠債,卻讓辛苦賺錢養家的另一半來還債,這種法律規定,是到了有必要修改的情況。社會上已經出現要修改這些法律的聲音。防止惡意借貸後脫產的情況,若將無辜的配偶財產也加以強制取走,是否惡法,值得深知。但銀行、財團畢竟較有能力控制風險,法律或銀行可以採用別的方式避免呆帳,不應該用法律把一般老百姓通通拖下水,破壞小老百姓的婚姻家庭。

  對於法務部開會研商修法,希望制定出較符合公平正義的條文,以避免問題持續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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