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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來談一談網路購物「七天鑑賞期」的相關問題,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郵購買賣類型的消費者,對於收到的商品,不願買的時候,可以在收到商品後七天內,退回商品給企業經營者,不須要說明任何理由,也不用負擔任何費用。」這就是郵購買賣七天鑑賞期的規定,先說明一下,網購是郵購買賣的期型,另外要說明的是,如果只是零星商品或是像家庭主婦將小孩玩具偶而在網路出賣的這種情形,就不適用七天鑑賞期的規定,因為這些人並不是企業經營者或業者,這點應加以說明。

  因為在企業經營者大量從事網購買賣時,消費者無法實際接觸或檢視商品,有時候電視或網路上或 DM,與實際商品會有色差、尺寸等各種問題,所以才會有這種七天鑑賞期的的立法規定。所謂「郵購買賣」,是指業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報紙、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方法,使消費者未能親自檢查商品,然後與業者所從事的買賣。所以說網購也是屬於郵購買賣類型,有七日賞味或鑑賞期間之適用,這種規定並沒有商品種類之限制,這點非常重要,許多人常誤解有包裝的商品或是食品,拆了就不能退,其實是錯誤的觀念;但是誠信原則也要注意,例如買了一個蛋糕,給人家吃了一半然後才說要退貨,就有點離譜,可能就有權利濫用或未依正常方式檢查商品的問題。

  許多網路販賣食品的業者,經常會有特別排除七日鑑賞期的規定,但是依據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郵購買賣排除七天鑑賞期間的約定,都是無效的。因此若網購業者約定說「商品寄出不得退貨」、「開拆貨品不得退貨」、「熟食沒有鑑賞期」或約定無法同意上述約定就不要下標等等,都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像網路宅配美食經常發生問題,可是食品廠商會主張,消費者若要退貨需當天立即反應否則不受理;或是說熟食產品沒有一般商品鑑賞期與退貨服務;或是說新鮮商品售出恕不退換貨等等,這些約定都違反消保法規定。但也會有業者有些食品只能保存五天,該怎麼辦呢?這時只能說業者必須自己先衡量此商品是否適合這種通路,因此法律就是如此規定。

  另外有關退貨的部份,業者也不不能巧立名目收取費用,因為退貨不能要求消費者負擔任何費用。也就是說,業者不得要求消費者負擔退貨的郵資、手續費或運費等費用,消費者通知退貨後,業者就要在一個月內自行取回商品。另外,消費者也會發生收到瑕疵商品或尺寸不對的商品,找不到人的情況,因此消保法也規定:業者為郵購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有關網購七日鑑賞期的相關規定,對於經常從事網購的消費者或企業經營者,都應該加以詳細瞭解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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