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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有則新聞報導,說有一對夫婦舉行婚宴,結果大多客人都吃不飽。這對結婚新人找一家很棒的空中花園餐廳,舉辦自助餐式的婚宴,婚宴契約總價四十五萬元,當天總共數百位客人,沒想到喜宴菜少不足,上菜又慢,還有人等了半小時才吃到東西。

  依據法院判決內容,新郎也就是原告,主張用餐環境擁擠、取餐動線不良、.餐盤數量不足、上餐速度太慢、牛排飲料數量不足、燈光太暗、停車券數量不足、服務不佳、無危機處理能力等等,因此,法院認定造成與會客人對原告諸多抱怨,導致對婚宴留下不堪與無法彌補之痛苦記憶,除了造成原告和他太太,還有雙方家長顏面盡失,受到打擊外,也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人格法益,原告因此所受之精神上痛苦認為重大,所以法院判決被告餐廳應賠償原告八十萬元精神慰撫金。

  從這個案例,我們先來瞭解一下何謂「精神慰撫金」?有時稱「精神賠償」,或稱為「慰撫金」。一般而言,損害有二種,一種是財產上損害,例如打壞一台二萬元的相機,這台相機的財產上價值就是二萬元。另外一種,不是財產上的損害,屬於肉體或精神上的痛苦損害,就是非財產上的損害,經濟上無法以金錢來衡量其價值,例如身體傷害或名譽損害,這類的賠償就叫作精神賠償或精神慰撫金。

  法律規定人格權受侵害,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也是說是不是任何情形的損害都可以請求精神賠償,例如心愛的古董花瓶被打破了,就不能請求精神賠償。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像是侵害姓名權,得請求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死亡,被害人之父母子女配偶,得請求精神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得請求精神上的賠償。

  比較特殊的,是民法第第227-1條,這個條文是規定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精神賠償的標準,法院實務多是依據雙方的身份、地位、經濟狀況、加害手段、受害的程度等等作為判斷標準。
回到本案例,法院認為餐廳提供之服務難以認為符合一般婚宴所應具備最基本之要求,餐廳履行義務之內容確有重大瑕疵,婚宴賓客多有從國外返國之嘉賓或商界有名人士及公司內之同事,法院認為結婚喜宴乃人生中極為重要之回憶,卻因被告之債務不履行,造成與會之賓客對原告之諸多抱怨,導致婚宴留下不堪與無法彌補之痛苦記憶,甚至有證人作證指出如果是自已的話會逃到大陸去,來比喻名譽掃地的程度。因此,餐廳除了造成新人及雙方家長顏面盡失而大受打擊外,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人格法益,精神上所受痛苦重大,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有所依據。所以法院斟酌兩造之實際情況,並以與會之賓客均為社會上具有相當身分地位之人士等情形,認為侵害原告致人格法益權受侵害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判賠八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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