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今天要來談談路霸的問題,我們都知道,馬路是讓公眾一起使用的,可是有些人為了自己的需要,用盆栽等物品或文字來佔用一部分的馬路空間,或者未經申請自己就搭設廣告招牌或棚架,政府為了維護交通的順暢,會用罰鍰或者強制拆除等方式來處理。有則新聞報導說,在雲林有戶人家,為了婚禮的宴客,在公有道路上擺設宴席,因為佔用馬路擺放桌椅棚子,且受邀的賓客車輛還並排停放在道路上,使得四線道的大馬路只剩一線可供通行,造成交通阻塞。這個情形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9款,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等等的情況,若是未經許可而佔用道路,可處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的罰鍰。另外,台北停車不方便,也有人為了長期占用路旁停車位,用盆栽、摩托車等等,來佔車位;也有人把廢棄的車子棄置在路旁,這些行為都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的處罰範圍。

 

        有的人就因為看不慣別人用一些東西來佔用路旁停車位,自己就去移除、破壞那些物品,這不是正確的做法,可能會觸犯刑法的毀損物品罪等等。如果有使用道路的需要,記得要先向所屬轄區的警察局或派出所提出申請,以免觸法而遭罰錢。相反的,如果發現他人有以上類似路霸的情形,而造成交通的不便,也可以向警察機關提出檢舉;千萬不要自己去破壞他人用來佔位置的物品,以免自己也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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