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件指桑罵槐的判決,新聞報導內容約略是說:某社區住戶與張女發生口角,該住戶抱著鄰居的博美狗,然後對著狗大喊:「嘟嘟妳是老母狗,妳是要去找公狗」、「嘟嘟妳要不要去警察局告我呀」;結果張女對住戶提出公然侮辱告訴,法院認為被告音量很大,幾十公尺外的張女都可以聽到,所以認定這種指桑罵槐的侮辱方式,仍然成罪。被告當然不服,主張要上訴。被告說當天小狗嘟嘟爬到他腿上,他才會對著狗講話,沒有針對張女,是張女自己對號入座。檢察官調查發現被告說話位置到張女距離數十公尺,他的音量張女仍然可以聽得到,而且小狗不會到警察局告人,所以認定被告將張女比喻為狗,才會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

 

        依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在公然的場合以言詞或姿勢或其他方法,去侮辱他人,成立公然侮辱罪。指桑罵槐這種方式,是否一定會成立公然侮辱罪,頗有爭議,因為被告通常抗辯沒有針對特定對象開罵,只是好玩或是抒發情緒或是口頭禪等作為辯解,如此犯罪是否成立呢?有時也確實會有獲得法院諒解,判決無罪。但是在大多數時候,法院還是認定被指涉對象,與被告處於敵對狀態時,這種指桑罵槐的行為,有侮辱特定人的意思,所以還是會成罪。

 

        還有一件判決也很有意思,也是被告比喻告訴人是狗而提告的案件,有個被告不否認曾經在某日於公眾場合,有說貴賓狗之事情,但被告說當日所說的貴賓狗,是因為正巧店門口有經過一隻貴賓狗,而小孩很想養一隻貴賓狗,才特別指給自己的孩子看,不是針對告訴人所講的。但是,法院判決依錄影畫面約略認為:「被告坐在店門口,手指店外似與小孩對談說:『我有看到一隻貴賓狗。』小孩說:『在哪裡?』被告說:『那不是有一隻狗狗?貴賓狗狗啊?你有沒有看到?』隨後再重複一次:『那邊有一隻貴賓狗狗你沒有看到嗎?那隻貴賓狗狗有沒有看到?你有沒有看到?綠的啊!』」等語,法院認為小孩根本沒有看到狗,而且也沒有綠色的貴賓狗,所以法院認為被告指桑罵槐行為呼之欲出,被告指罵之狗,就是告訴人,也判決公然侮辱罪成立。

 

        提醒大家,吵架沒好話,要吵就文雅一點,就事論事去指述或指責,否則只要有侮辱成份的字眼,或是三字經去罵人家,就可能被認為貶低他人之人格,而被提出刑事告訴。而且切記,怒氣沖天出口成章,很容易就被人家搜證;因為現代電子錄音、錄影設備,相當普及,就算是指桑罵槐的方式,也還是很容易被認定以此方式,故意去侮辱討厭的對象。除非你能證明,這種未指名道姓的罵人法,是口頭禪,或是確實未特定對象的罵人,否則,就會被認為是以暗喻或是比喻或是類比的方式,達到貶損他人名譽或人格之目的。

 

  

 D119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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