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則新聞報導,有一對夫妻有三個年幼的小孩,但這兩夫妻都沒有去工作,整天沉迷在網路世界裡,也不照顧小孩。他們把小孩丟給家人後,整天在外面玩樂,也不跟家人聯絡,也不回家看小孩。後來,他們的家屬受不了,憤而控告這對夫妻遺棄小孩,地檢署傳喚這對夫妻幾次,他們都沒有到地檢署報到,終於遭到通緝。警察在一次網咖臨檢時,意外發現這對夫妻正在上網,沉迷在網路世界裡,警察發現兩人都是通緝犯,直接逮回去。

 

        網路確實很迷人,這幾年也常常可以聽到,因為沉迷網路而荒廢學業、工作甚至家庭的事件,甚至因為玩網路遊戲太過沉迷,整天呆坐著上網,在電腦前暴斃的。那麼在這個新聞裡,這對夫妻因為沉迷網路,而不顧小孩、將年幼的小孩丟在家裡、不盡當父母的義務,是否會構成刑法第294條的遺棄罪呢?

 

        依據刑法第294條遺棄罪規定,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要件。法律條文中所謂的「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是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也就是這對夫妻不履行對小孩的扶養義務,於無自救力的小孩來說,生存有危險者而言。最高法院有判例認為:「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也就是,就刑法第294條的遺棄罪來說,這對夫妻不履行扶養義務時,如果有其他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在養育小孩,這對夫妻可能不會成立遺棄罪。

 

        就這個新聞看來,這三個小孩雖然被父母丟在家裡,但仍然有其他家人照顧的話,或許不會成立遺棄罪,但是,父母還是要負擔民事責任,例如代為照顧小孩的家人可以請求扶養費用的返還等等。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的規定,遺棄兒童或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因此,就算不構成刑法的遺棄罪,也有可能遭到主管機關的行政罰,處以高額的罰鍰。另外,第71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遺棄等情形時,法院可以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另行選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且得命其父母、原監護人交付子女、支付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也就是說,即使沒有成立刑事犯罪,在民事責任等方面,還是要負責任,也可能受到主管機關的處罰。

 

        假若本案例不見得成立遺棄罪,這對夫妻為何會被通緝呢?因為法院雖然還沒有判決,但檢察官已經開始偵查了,他們的身分已經是刑事被告。而通緝的法定要件有被告逃亡或藏匿。這新聞中的夫妻屢次傳喚不到,所以才會被通緝,這點附帶說明給大家知道。

 

 

A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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