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有一位立法委員遭同居林姓男友施暴,近日又有知名棒球Youtuber與其配偶的爭吵,這兩件事件再度使家庭暴力議題浮上檯面,筆者趁話題正熱時來法普一下「家暴」,新聞有提及遭施暴一方或許可以聲請家暴令,而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防法)第2條第1款定義家庭暴力(下稱家暴))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未規定實施不法侵害行為須達到一定次數或頻率。

  所以,只要配偶、家人(須注意的是,家防法適用的對象已擴張至「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不一定須具有親屬或配偶身分)施暴一次就可以聲請到保護令嗎?
 
  答案是不一定喔!聲請通常家暴令有兩個要件,家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常保護令」,所以,除有家暴之事實外,法院還須審核是否有「必要」。司法實務認為,因可歸責於被害人的事由,導致加害人出於過當的反應而為一時性的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就不是家防法要規範阻止的家暴(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51號裁定),被害人如無繼續遭加害人實施虐待、毆打、威嚇等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就可能被法院認定只是「偶發性衝突」,無核發通常保護令的必要,而駁回聲請。

  因此,請各位讀者不要被媒體誤導,要理解夫妻、同居情侶間一時之肢體衝突雖然對感情破壞非常大,但在法律評價上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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