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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266條雖處罰賭博行為,但地點限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否則賭客僅能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處以新臺幣9,000元以下之行政罰鍰,但這個自民國24年7月1日施行後就沒有修過構成要件,只修過刑責的條文卻在現今網路時代遭遇重大挑戰。

  現代對於賭博的想像早就不限於在河堤、公園、榕樹下的聚賭,而是以電腦連接網路方式,進入賭博網站下注,此種新興型態的賭博是否構成刑法第266條賭博罪?因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文義上看似要是實體、公開的場所才能構成,所以網路賭博是否構成此要件?在司法實務上便產生爭議。

  最高法院認為,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在正常情況下,網路賭博具有隱私性,非他人可得知悉,所以不具公開性,無法認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處罰。因此,最高法院另提出,如要打擊網路賭博,應該要修法來處理,而非擴張解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面對最高法院的見解,法務部認為在國內電信設備、電子通訊及網際網路高度普及下,任何人只要擁有電話、傳真、電腦或通訊裝置及連網設備,均可輕易接觸賭博,因而帶來諸多家庭及社會問題,對社會治安及風氣形成負面影響,遂提出修法草案,將刑法第266條新增第2項「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式賭博財物者,亦同」,並在110年12月28日由立法院通過,以彌補法條規範的漏洞。

  面對賭博罪的擴張處罰,一般民眾其實不用太過憂慮,如果只是在家裡玩兩把如打麻將、撲克牌等小賭怡情的話,一來不構成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二來刑法第266條但書「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的規定依然存在,所以不用擔心被刑法處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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