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就有一個類似案例。新聞報導指出,某李姓房仲騎機車載張小姐看屋,途中發生車禍,遭張女求償千萬。後來,法院認定房仲違規肇事,判決李男與雇主應連帶賠償張女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共六十多萬元,可上訴。

  客戶主張由李姓房仲騎乘機車搭載看屋,因為房仲貿然變換車道發生車禍,導致其手腳受傷,進而造成她左踝關節攣縮而行走困難,並表示因車禍而精神崩潰患有憂鬱症、睡眠障礙、日常生活失能,也因無法長期站立、走路,而無法繼續工作,請求房仲及其雇主賠償醫療費、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等費用一千多萬元。第一審法院認為,房仲執行房仲業務時因未遵守交通規則而發生車禍,導致張女受傷,應與雇主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張小姐車禍後仍能上班,不能請求賠償勞動能力損失,此外,無法證明憂鬱症、睡眠障礙等症狀與車禍有何因果關係,也難以證明勞動能力有何減少或喪失,此部分請求不應准許。

  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所以說 雇主要免除連帶責任,除非是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經盡了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這時候僱用人才不用負賠償責任,當然是否已盡監督之責,還是要個案論斷。

  房屋仲介公司老闆一定要注意,業務員去帶看時,如果要載客戶一同前往看屋,千萬提醒業務員要遵守交通規則,要小心不要發生車禍,否則,公司與業務員可是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