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指出,知名日本料理餐廳「磯勢」拒絕米其林上門評鑑,要求其不得派評審員至磯勢用餐、評鑑,也不得在米其林指南上評鑑或推薦磯勢。不過,米其林拒絕了,磯勢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磯勢所屬之瑞慧日式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訴訟主張,依據憲法及民法等規定,主張其對「磯勢日本料理餐廳」的所有權、占有及經營的締約自由與營業自由等財產權以及商譽有遭受米其林侵害之虞而請求其不得指派「米其林指南」評審員至「磯勢日本料理餐廳」用餐或進行其他「米其林指南」之評鑑工作;此外,亦不得於「米其林指南」提及任何有關評鑑或推薦「磯勢日本料理餐廳」之內容。基本上,大致是依民法第765條、第767條第1項、第2項、第962條之規定請求防免對於「磯勢日本料理餐廳」的所有權、占有及經營的締約自由與營業自由等財產權之侵害。

  不過,第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磯勢敗訴,可上訴。

  新聞所述判決內容,大略為餐廳是提供消費者餐飲服務來賺取利潤,提供的餐點、服務、用餐環境氛圍是可受公評之事,縱使磯勢未來真的列入米其林指南中推薦,記載餐廳優點和特色,也難認會損害餐廳商譽。當然,磯勢認為本案涉及到憲法保障權益的輕重權衡,應該會為了捍衛餐廳說不的權利而提起上訴。此外,磯勢主張餐廳有權決定何人可以進入室內,使用相關家具和設備;公司經營餐廳理念就是給廚師自由揮灑空間,不要受所謂權威評鑑的標準拘束,也不認同米其林以祕密客手段評鑑。

  米其林則抗辯,餐飲服務為可受公評之事,米其林指南對此表達意見,是社會上多元美食評論之一,且未曾用劣質或不推薦等負面用語評價,也不會公布評審員去過卻未獲選的餐廳,不可能侵害餐廳名譽。再則,米其林認為磯勢禁止米其林評審員到餐廳用餐、發表評論,是不當箝制言論自由及違反公共利益,也非民主憲政秩序所允許。而且,米其林指南評審過程和評論,沒有限制或強制磯勢營業方式、餐點製作,不會侵害營業自由;磯勢是否要獨尊米其林指南的標準為圭臬,由餐廳自行決定,沒有侵害自我實現之虞。

  第一審判決認為米其林若派匿名評審員前往磯勢,確實會影響餐廳「締結契約自由」,但是磯勢禁止其祕密客用餐,限制評論推薦餐廳,目的是要限制「米其林的言論自由」,也會侵害米其林提出「要約的自由」,因此判磯勢敗訴。 就此案例來說,關於雙方都要限制對方「自由」的情況下,看起來,第一審法院是站在米其林這邊,認為「言論自由」大於「餐廳經營權自由」。或許,當我們在討論自由時,可以有多面向的方式,像是非營利或會員制餐廳,言論自由是否才有可能退縮呢?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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