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正約定利率最高週年16% 2

  民法有關約定最高週年利率原本為百分之二十,今年7月20日起開始要降到百分之十六了。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民法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新修正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法務部關於修法新聞稿,特別說明,最高約定利率上限自週年20%調降為16%。鑑於近年來存款利率已大幅調降,最高約定利率之限制亦應配合社會現況作適度調整,另考量本條之適用範圍廣泛,仍須保留一定彈性容由當事人約定,不宜過低,爰將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週年16%(修正之民法第205條前段規定)。又民法屬一般性規定之普通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如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當舖業法第11條第2項),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特別法規定。其次,約定利率如超過上限,因現行條文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並未規定超過部分之約定為「無效」,故司法實務見解均認為倘若債務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已為給付,經債權人受領後,並非屬不當得利,故債務人不得請求返還。為強化最高約定利率之管制效果,本次修正亦將民法第205條之法律效果修正為「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則債權人受領超過部分之利息構成不當得利,債務人得請求返還,以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

  因此,債務人在清償債務時,要注意最高週年利率不應該超過16%!

陽昇法律事務所/鄧湘全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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