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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17日下午,台中市民張姓男子騎機車外出丟垃圾,途經大雅區雅潭路時,因臉色潮紅,警察懷疑男子酒駕將他攔下,然而未發現明顯酒味,警察又懷疑張男機車腳踏板所置放塑膠袋內異物,要求張男自行打開,看看裡面有無違禁品,張男抱怨說「這一包是毒品嗎?」張男不滿,認為警察是「沒事找事做、故意找麻煩」,雖然最後男子同意打開,也證明並無違禁物品,只是滿滿一袋子的地瓜。該錄影畫面經網友分享轉貼後,引起討論。

  遇到警察臨檢時,你是會乖乖配合拿出身分證供警察查驗身分,還是會詢問為何會被臨檢盤查?相信多數人應該都是選擇前者,並且認為沒有甚麼好不配合的,然而這是否代表多數人都同意警察可以在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就盤查路上的任何一個人?民眾遇到警察臨檢,到底該如何住張權利?

一、若是在路上設點的臨檢盤查: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警職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而條文中所謂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依警職法第6條第2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且應依據地區治安狀況、過去犯罪紀錄、經常發生刑案之地點等綜合判斷。

  需注意的是,警察雖得對行經該指定之場所、路段或管制站之人民進行查證身分,但不能要求人民離車或檢查其交通工具(例如要求打開後車廂查看),除非有警職法第8條第2項之情形。(警職法第8條第2項:「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 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二、若是在路上突然被警察臨檢:
  在路上被盤查、並要求出示身分證時,可先依警職法第4條要求警察表明身分,並瞭解盤查是否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各款之盤查要件,若連基本的「合理懷疑」事實或其他確定事實(例如接獲通報或檢舉)都沒有,這樣的盤查就是違法盤查,可以直接拒絕出示身分證。

  但不論是經指定的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之臨檢盤查,或是在路上突然被警察要求臨檢而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之盤查目的,都僅限於查證身分,且僅得實施「目視檢查」,縱使有如警職法第7條第1項第4款:「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之情形,亦只限於「拍搜檢查」,即不得有觸摸身體衣服內部等侵入性之搜索行為。(參考資料來源:內政部警察署)。

  雖然在實際情況中,警察通常不會主動去翻找人民的隨身物品,而是透過取得人民同意的方式進行搜索,例如要人民打開包包等,但這樣的要求,其實人民都是可以拒絕的。

  警察站在第一線面對犯罪,其所承擔的風險和辛苦不言而喻,因此若遇到警察臨檢,大多數人往往都願意配合警方的要求,然而若這樣的配合遭到濫用,甚至讓許多奉公守法的公民在遭受違法盤查時心驚膽戰,違法盤查是否太過泛濫、是否能改善這樣的泛濫情形,就有賴人民對於自身權益保護之意識的抬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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