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共同海損保證書」? 2

  在蘇伊士運河擱淺的「長賜輪」(Ever Given),目前已浮起停留埃及大苦湖待檢,原預於4月1日抵達鹿特丹,恐已無法準時到達。長賜輪船東即日本愛媛縣的正榮汽船公司(Shoei Kisen)在今(2021)年4月1日宣布共同海損,承租長賜輪的長榮海運也在同天法人說明會上表示,海商法第69條有17款免責條款,運送人可免責。

  暫不討論船舶所有人與運送人的責任歸屬問題,長賜輪上所搭載1.83萬個貨櫃的貨主與受貨方,在共同海損宣布後,除了可能必須面臨長時間的等待之外,而且須交付現金擔保、共同海損保證書(general average bond)或由保險公司提供共同海損擔保書(general average guarantee)為擔保,貨物才能放行。

  這是因共同海損事件發生後,船東通常會指派「共同海損理算人」負責計算共同海損支出(含共同海損犧牲及共同海損費用),需要蒐集各類證據以供證明共同海損支出應如何分擔,常常需要好幾個月的時間,但船上貨物要被扣留這麼久,不符合國際商事交易效率,發展出了上開擔保形式作為解決方案。

  貨物在有投保貨物保險的情形,由貨物保險公司提供「共同海損擔保書」即可;但如果貨物沒有投保,貨方就必須應船東要求而提供「共同海損保證書」及「現金擔保」。現金擔保金額係按貨物含運價值(cost and freight)之一定比例計算,匯入理算人的保管專戶,用以支付救助擔保(salvage security)和共同海損擔保(general average deposit)並計算找補。因此,貨主或貨物保險公司所簽署之「共同海損保證書」或「共同海損擔保書」,法律上的意義為「同意分擔共同海損」。船東在貨主或貨物保險人未供擔保之前,得依法留置貨主之貨物,這容易使未投保貨物保險的貨主在權衡利弊後選擇放棄貨物。

  航運史上最近一次的共同海損事件,是2018年在海上發生火災的Maersk Honam號。在宣告共同海損後,據英國知名物流媒體The Loadstar報導,共同海損理算人Richards Hogg Lindley (RHK) 當時理算救助擔保為貨物價值的42.5%、共同海損擔保是貨物價值的 11.5%,換言之,如一貨主在Maersk Honam號上有價值100,000美金的貨物,就必須提供54,000美金的擔保,貨物才能放行。

  長賜輪船東正榮汽船公司已指定Richards Hogg Lindley為共同海損理算人,此須參閱共同海損理算人之理算書內容,或該共同危險狀態是否係由共同利益公證人所確認,始能進一步確認貨主的具體分擔金額。然而無論如何,貨方首先須要考量的是,是否要依長榮海運所公告之提單條款提出擔保,交給共同海損理算人並由其同意放貨,否則貨物恐將持續卡在船上無法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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