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鼓山區昨天(21日)清晨發生一起車禍事故,一名機車騎士疑似車速過快,加上地面有些許高低落差而自摔,不過由於他正面摔倒加上力道過大,雖然有戴安全帽,依舊受了不少傷,除了嘴巴流血、牙齒斷裂,還有多處手腳擦傷,所幸送醫後無大礙。

  路面坑洞、道路不平,以致害過往車輛、用路人摔傷,可以要求國賠嗎?

  前幾天我們介紹過「國家賠償法」,依據該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本條立法理由內容,國家賠償責任之要件為㈠須為公共之設施,如道路、河川之類;非政府所設置或管理者,不在其內。㈡須設置或管理上有欠缺,諸如設計錯誤、建築不良、怠於修護屬之。如純係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第三人之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㈢須因而致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即須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等損害之發生與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具有因果關係。

  政府對於提供人民使用的公共設施,負有維護及使其處於正常堪用及安全狀態之義務,當公共設施發生功能或使用上之危險時,設置或管理權責機關即有責任積極有效處理以防止其危害狀況。若公務人員竟怠於管理維護而致人民權益受損,國家自負有賠償義務。而道路屬公共設施,是什麼機關管理的?又要向哪個行政機關求償?一般來說道路因種類的不同,管理的機關也會不同,通常是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交通部公路總局、直轄市政府、縣政府等。

  像去年5月17日梅雨季節雨下不停,桃園市驟然降下300多公釐大雨,當晚有徐姓女騎士騎機車行經楊梅區道路,騎過路面一攤積水,孰料水下路面已破損有坑洞,徐女不察當場摔車倒下,頭部出血、大腿關節骨折多處受傷,徐女認為是道路瑕疵害她車禍,便向桃園市政府提出國賠求償。桃園地院審理後即以《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認為這責任是無過失責任,只要管理上有欠缺即可符合賠償要件,檢視交通隊現場拍攝照片,只有徐女摔車路面破損,而道路其它路面完整,顯然這道路是可承受相當雨量,是部分鋪設的柏油有瑕疵,而這瑕疵為市府管理欠缺所致。審酌後判決桃園市政府應賠償徐女賠29萬8000餘元。

  臺灣的道路常常到處坑洞,有些地方更是一補再補,路面高低不平,東一塊西一塊的,如果機車或腳踏車騎士行經該坑洞摔傷或死亡,政府機關實在很難推卸賠償責任。也難怪各地方政府需要一天到晚實施路平專案!只是,要真正做到路平,政府公務人員千萬不要光顧表面功夫,應該要更用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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