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指出,小如(化名)自從雙親離婚之後,她就再也沒有和父親見過面,父女倆也沒有任何聯絡,直到去年8月間由爸爸家族之人告知,才知道父親已經過世,她與對方聯絡,但對方沒有提出任何證明,她在同年11月間向法院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沒想到「慢了一天」遭駁回,她不滿提出抗告。不過,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認為,小如的父親是在2020年8月12日死亡,她在同月17日知悉成為繼承人,卻直到同年11月18日才向法院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明顯已經超過聲明拋棄繼承3個月的法定期限,於法未合,原裁定駁回並無不當,而她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最終判決敗訴,全案仍可抗告。

  依據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基本上,目前法律規定,繼承是以遺產為限來負責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算是限定繼承的一種。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了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也包括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被繼承人確定沒債務只有遺產時,通常不用上法院跑特別的程序。但是,若被繼承人有債務時,且債務要大於繼承的財產時,通常繼承人會選擇辦理拋棄繼承。所謂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要注意的是,拋棄繼承的三個月時限並不是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計算,而是從知道自己成為繼承人時開始起算。

  在某些情形,已確認沒有遺產卻有債務,或是債務遠大於遺產的情形,就會選擇拋棄繼承了。還有一種情形,不太確定被繼承人債務內容,或是覺得不向法院辦理繼承,可能擔心以後會出問題,這時就可選擇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的方式了。差別在於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會取得法院的核備函,萬一發生遭被繼承人債權人追債務,有了該核備函可免除上法院被訴訟的機會。當然,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對繼承人而言也較有保障,因為經過一段清算被繼承人債務的流程,也較不容易引起其後的訟爭,但是程序是較繁雜費時的。

  究竟繼承人要選擇何種方式辦理,還是要依個案適合情形來辦理,沒有說哪種方式是正確或一定適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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