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機關標案雖然未達公告金額而採限制性招標,但欲投標廠商,卻在投標文件補充須知看到「第一次公開招標應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或比價,否則為流標」等文字,認為應該要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否則無法開標,所以打算去找別家廠商參與陪標,這樣對嗎?

  政府採購的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19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因此,到底要用那一種方式招標,就要先瞭解公告金額的意思。

  依工程會對採購法不同規模之採購案,在金額上如何區分?說明相當清楚:

(一) 巨額採購(工程案二億元以上;財物案一億元以上;勞務案二千萬元以上),係規範廠商特定資格(第三十六條),與瞭解、查核完成採購後使用期間之使用情形及效益之門檻金額(第一百十一條)。

(二) 查核金額(工程、財物案為五千萬元以上;勞務案一千萬元以上),係上級機關執行事前、事中監督之門檻金額。查核金額以上之案件,辦理過程須受上級機關監督(第十二條)。

(三) 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案均為一百萬元以上),係機關將採購資訊公開、廠商申訴等之門檻金額。公告金額以上之案件,為採購法所欲規範之主要範圍。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規定採選擇性招標及第二十二條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第十九條)。

(四) 未達公告金額之案件,其招標方式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依規定訂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頒行。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未規定者則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所謂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因此,若因機關作業的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廠商比價或議價,誤載應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或比價,其實不影響其限制性招標的性質,既為限制性招標,就不經公告程序,且沒有三家廠商投標始得開標的問題。然而,廠商若有相關疑義時,應向機關詢問或要求更正。若另外找廠商參與陪標,小心被誤認或逕行認為有詐術投標之意圖,可千萬要注意!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