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症唇年少風流,雖與刀掰諷結婚,但仍與甘鴇鴇、秦鴻眠、阮猩燭等多位舊情人藕斷絲連;刀掰諷無法接受段症唇的荒唐行徑,因此獨自前往獄墟觀修行,不與段症唇見面。段症唇見刀掰諷不管他,更是變本加厲直接將情人帶回家中,每日狂歡作樂、夜夜笙歌,甚至打算以與刀掰諷分居多年為由離婚另娶其他紅粉知己。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夫妻感情不睦,若分居多年,是有可能被認為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成為裁判離婚的依據,但並非絕對如此,法院還是會依個案判斷。

  近來就有新聞報導,桃園一對夫妻婚後因養狗問題吵架分居,長期冷戰不相往來,至今已分居10年,雙方家屬互不往來,婚姻名存實亡,先生不想再忍耐,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調查,2人分居多年,根據LINE的對話次數貧乏,每次僅有短短幾句,可見感情疏離。法院認為,先生和妻子長期鮮少互動,彼此感情淡薄,且妻子懷疑先生外遇,動輒以言語貶低他人格,可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夫妻恩斷義絕,顯然婚姻已無修補可能,2人分居放任關係惡化、冷漠對待,兩造可歸責程度應屬相當,判准離婚。

  前面說過,若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得請求離婚,但是,該情事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也就是說,假若夫妻分居多年,該分居事實,可能是一方惡意不告而別,但也有可能是因為不堪虐待而離家躲避傷害,在這種種情況,法院不見得會認為婚姻的破裂一定可歸責於守著家庭或離開家庭的一方,而是會依夫妻雙方於婚姻中的種種情形來判斷婚姻破裂應歸責於誰。換言之,如果以為夫妻感情不好,自己跑到外面逍遙自在,幾年後就可以請求離婚了,那只能說你想多了!

  雖然家家有本難唸的經,然從另個角度觀察,雙方感情不好,縱使不能好聚好散,也該想個雙方都能接受而分居的婚姻吧!否則,對大家不都是一種折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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