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張圖片的 alt 屬性值為空,它的檔案名稱為 事務所圖庫_200910-768x1024.jpg

  各家銀行為了開拓海外客戶,常會依照《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設立所謂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立法目的在於「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以吸引國內外法人投資之金融單位」,既然為了吸引投資,立法當時也讓這種「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原則上也可不受「管理外匯條例」、「銀行法」及「中央銀行法」等有關規定的限制(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第1項),藉此來吸引外資。但如果國內民眾和這些OBU分行交易受到損失的時候,可以找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救濟嗎?

  金管會曾經在2012年發布金管法字第1010070279號函說明:「……OBU 係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特許設立,藉由虛擬之境外地位,提供租稅減免及相關優惠措施,以吸引國內外貿易商、投資者進行財務操作之金融單位,與國內一般金融服務業尚有不同,應不適用金保法之規定。」,明白將OBU分行的業務排除在金保法適用範圍之外,姑且不論這種限縮法律對民眾的保護是否合理,起碼目前評議中心都是用這個理由,將與OBU分行交易後受到損失,繼而提起評議的個案給排除。

  然而主管機關的函示,只是在解釋法律,如果金管會願意在個別類別的商品上開放讓評議中心受理相關案件,國內民眾即使是和OBU分行交易,仍有可能向評議中心提起救濟,如之前的TRF類高風險複雜性衍生金融商品,就在立法委員和金管會的協調下,由評議中心受理相關案件,促成許多銀行與客戶達成和解,整體來說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實屬符合,此部分可值得相關案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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