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灣的死亡車禍發生率過高,以致於交通安全,與先進國家相比,一直是很大的問題。除了交通號誌或道路設計等硬體設施問題外,其實「國民交通法意識」的欠缺是最主要的一個問題。

  所謂交通法意識的欠缺,主要是指對於生命尊重及生命無價的理解,是有所不足的。司法判決賠償金額過低,是原因之一。死亡車禍的求償,主要數額多來自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賠償或稱之為精神慰撫金。

  新聞指出,曾經有人在前幾年作過死亡案件求償統計,當年度被害家屬的求償金額平均約為七百多萬元,司法判賠的金額平均不超過四百萬元。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得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然而法院判決精神慰撫金偏低一事,向來為人所詬病。有鑑於此,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曾經提及請司法院檢討辦理。

  對於慰撫金的請求,法院雖然有提出標準,參諸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但是,在實際運作之時,數額偏低,彼此之間的差距也不大,導致與一般人民想法有相當的落差。

  立法院曾經在前述會期作過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分析報告,認為法院依民法第194條規定,酌定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像是在比對民國103年至105年的民事訴訟第一審判決大略結果,不考量相關加重或減輕因子的慰撫金,每請求人獲判之平均金額不到九十萬元,具體個案有加重或減輕,稍微增減。其次,法院以北部、中部、南部、東部的法院區域平均來說,約莫判賠慰撫金為150多萬、100初頭萬、110多萬、80多萬。以102年至105年歷年之事件,請求人每人平均判賠慰撫金(取整數)略為112萬元、117萬元、124萬元、155萬元。實際上對於生命無價一事來講,差距並不大,就是比一般人的理解來得低。

  因此,要讓台灣人理解不小心撞死人,可能要負擔很大的代價,這時國民交通法意識就會提高,因為利益權衡之下,行事就會小心一點,日本就是如此,所以我們會感覺日本的交通安全比台灣好太多,原因之一也是因為他們的賠償金額比我們高太多了。希望未來司法判決,對於車禍精神賠償的求償,要真的從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作出較大差距的數字判決,讓人民有感,以此帶動國民尊重生命,而達到降低死亡車禍發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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