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設有法學資訊檢索系統,讓廣大網友隨時可以查詢法院判決,然而,這個資料庫可以查到法院的所有判決嗎?其實不一定,因為法院常常會藉由各種理由,把判決隱藏起來,不讓民眾搜尋。

  司法院曾頒布《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提到「一、訴訟辯論及裁判宣示,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經法院決定不予公開者。案件之審理程序或裁判書,依法律規定不公開時,亦同。案件之審理程序或裁判書依法律規定不公開者,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4條、第73條、第83條、家事事件法第 9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等,亦不應公開。」,也就是如果是國安案件、少年事件、家事案件、兒少事件或其他與公益、善良風俗相關之案件,法院可以不公開判決書。

  只是,除了規範較為明確的兒少事件、少年事件,其他在國安案件、家事事件等等,個別法院的判斷標準其實不太一樣,有些法院家事案件幾乎都會上網公開,但有的法院則是選擇隱藏,以至於民眾質疑法院有時候不公開判決,根本就是涉及裁量濫用。例如,法院有段時間所公開的判決,主張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個人隱私權為由,把當事人姓名都隱藏,引來不少批評,所以後來修正法院組織法的時候,就增訂第83條,除了原本第1項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於第2項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只是,法院主張本條不溯及既往,所以之前那段隱藏姓名的判決,還是一樣隱藏,沒有因為法條修正而改進。

  近年來該條文又修正,要求檢察官的起訴書如果在第一審判決後,也要依法公開,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即:「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不過本條修正時間還不長,所以起訴書資料庫其實沒有如判決資料庫一樣豐富。

  另外,也有法律是特別規定法院一定要公開判決書者,例如公務員懲戒法第61條第3項就有仿照法院組織法的規定,要求主管機關應該刊登公報,畢竟公務員是國之重器,是否受懲戒應該由人民檢視的緣故,否則許多時候法官、公務員被懲戒的新聞,常常姓名都會被遮掩,讓民眾不知道誰被懲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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