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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後,臺灣刑事司法將進入巨變時代。司法院希望讓全國人民有可能藉由參與審判,而讓審判更接地氣,推出人民參與審判的法律。

  是否要讓國民全程參與法院的刑事審理程序,乃至可以與職業法官相互討論及陳述意見,進而與職業法官共同形成最終決定,一直存有爭議。事實上,司法院曾先後推行「刑事參審試行條例草案」、「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等,近期則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最終,在2020年7月22日更名通過《國民法官法》,該法預計於2023年1月上路施行。

  《國民法官法》到底是採行「參審制」還是「陪審制」呢?

  簡單來說,「參審制」的參審員選任是由教會、工會等其他團體或政黨推薦等方式建立初選名單後,再隨機抽選產生,屬任期制,最後由參審員與法官共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並以多數決方式作出附理由的裁判。「陪審制」則是從具有選舉投票權人之名簿,個案隨機抽選產生陪審員,而採分工方式,事實認定由陪審團負責,法律問題則由法官處理,原則上需陪審團全員一致同意認定被告有罪,而且無須附具理由,最後由法官進行量刑。

  任何案件都適用《國民法官法》嗎?國民法官做些什麼?

  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外,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應適用國民法官制度。並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討論事實、法律及科刑,其中有罪判決須包含法官及國民法官雙方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科刑部分則以包含法官及國民法官雙方過半同意,但死刑判決則必須是以法官及國民法官雙方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否則不得為之。

誰可以成為國民法官?可以拒絕嗎?

  凡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且具高中職以上或同等學力的國民,均具有被選認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再以個案隨機抽籤的方式,從符合資格名冊中選任。至於正、副總統、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民意代表、現役軍警、司法官考試及律師考試及格人員等則無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此外,年滿70歲、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教師及在校學生、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者等,可以拒絕被選任。到庭的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可領3000元的日費。

  還有最重要的,擔任國民法官,有保密及不能收受不當利益等義務。國民法官,若有洩漏評議秘密、其他職務上知悉的秘密、接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對於國民法官賄賂者等,都有相當的罰則。當了國民法官,除了學習以非職業法官角色來看待重大刑事案件外,可不能為了出風頭而亂爆料,嘴巴要閉緊一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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