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報傳有公職人員候選人的論文涉嫌抄襲,爆料者把該學位論文拿去和另外一篇先前由學者所寫的期刊論文對照,發現學位論文中有好幾頁通篇複製了該學者的期刊論文,由於沒有引用出處,懷疑根本涉嫌抄襲,主張要依照學位授予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來撤銷這位候選人的碩士學位,這個時候是要由誰來審查有沒有抄襲?又是由誰來決定要不要撤銷呢?

  依照學位授予法第2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該是教育部,但要不要依照第17條的規定來撤銷學位,教育部沒有直接的決定權,而是要由發給文憑的學校去判斷,學校通常會召集教授們或校外學者組成的學術倫理委員會來判斷是否構成這條的情形,到底是一時疏忽沒有依照學術倫理註明出處,還是惡意抄襲,要撤銷學位。

  不過,如果該學校消極處理的時候,主管機關可以限期改善,如果仍置之不理,這時候主管機關就有權力進行判斷,由學者專家和學校代表組成審查委員會認定有無涉及抄襲,並指示學校要依照結論來辦理,但如果學校仍然拒絕就範,這時候可以怎麼辦?舉例來說,如果教育部認為有位碩士的學位論文構成抄襲,要求學校撤銷學位,學校卻不聽,這時候教育部雖然不能夠直接越俎代庖,撤銷該碩士的學位,但可以透過減少補助或招生名額的方式來給予學校壓力。

  由於抄襲還可以透過資訊科技加以鑑定,近年來許多不肖學子反而會在網路上搜尋論文代筆,以新的不法手段來騙取學位,這時候恐怕就要仰賴口試委員仔細把關,才能避免學位被濫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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