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刑法的責任能力是十八歲,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算是少年,責任與成年人不同,而民法的行為能力則是滿二十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但未滿二十歲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這個十八歲、二十歲的區別,常常弄混不少人,特別是近年公民投票法規定,只要年滿十八歲就能夠投公投了,和選罷法規定滿二十歲才有投票權又不同,讓不少人懷疑,到底是十八歲算大人,還是二十歲算大人?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以及順應國際潮流,政府即將修法將民法的行為能力的門檻,從十八歲降低到二十歲,畢竟十八歲的人都可能念大學,離開家裡獨立生活,歐美多數國家也是規定十八歲為成年人,只有臺灣、泰國還是二十歲,向來自認要向先進國家看齊的政府,自然不願意落後,不過是否通過,仍有待立法院審議後才能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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