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工程契約、承攬合約、金融交易等各式各樣交易,雙方得於契約內容約定若發生爭議時提交仲裁解決。則當爭議發生時,若交易之一方直接提出民事訴訟時,其效力為何呢?

  依據仲裁法第1條規定,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此外,有關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也就是說,口說仲裁協議是違反法定程式的。不過,仲裁法也規定,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這部份是要特別注意的。

  然而,就算有仲裁協議的約定,有時候當事人之一方於發生合約糾紛時,可能直接向民事法院提出訴訟,這樣合法嗎?

  依據仲裁法第4條第1項規定:「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因此,違反約定不提交仲裁而提出民事訴訟,該訴訟程序不當然違法,而是應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且要求法院命令原告提付仲裁。可是,要特別注意,假若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了,這時訴訟程序就會繼續進行了。所以,在有仲裁協議的情形,對方直接起訴,被告收到法院傳票時應注意看其上是否記載「言詞辯論」等字樣,若欲進行仲裁,就不應該進行言詞辯論,而應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假若法院裁定原告要提付仲裁,而原告逾期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總之,雙方有簽立仲裁協議解決交易糾紛時,就應先以仲裁方式處理;如果對方未依協議逕自提起民事訴訟時,也要瞭解相關程序應如何處理,才不會造成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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