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知道車禍撞到人,要留在原地等警察來,但如果自認沒有過失,可以直接開車離去嗎?最近南部有個警察就這樣做了。

  根據新聞報導,有位警察在等紅綠燈的時候,遭後方機車撞到而發生事故,該警察認為是機車騎士撞到他的,自己並沒有過失,所以之後就揚長而去,沒有留在現場等候處理,機車騎士則認為該警察涉犯肇事逃逸罪,一口氣告到地檢署,原本依照過去法院對於肇事逃逸的見解,認為肇事逃逸的行為人,不需要對於事故的發生有故意過失,只要有被害人死傷,事故當事人都應該要留在現場,否則都會構成本罪。由於本罪修法後,最近本刑已經不可能易科罰金,讓許多明明對事故沒有過失的駕駛,還必須要留在現場,因此之前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就認為,該罪未限制行為人要對事故有故意過失,違反罪刑均衡與比例原則,違憲,法院應該修正見解。

  也因為這號大法官解釋的出現,讓受理該案的檢察官在調查相關證據後,認為該警是遭告訴人從後方撞到,並無故意過失,換言之,就算沒有留在現場等候處理,依照大法官解釋的意旨,也不該當肇事逃逸罪。最後論以不起訴處分。

  不過,由於肇事故意過失,往往不是這麼容易判定,如果沒有把握的話,還是不建議逕行離去,以免對方事後提告,還要跑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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