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聽過公然侮辱罪,這個公然,向來被認為是在公開場合,或是多數人可以知悉,如果是在封閉環境,像是家裡面、電梯裡面,通常不被認為成罪,換言之,可能也不會有民事責任。法院開庭過程一般都是公開審理,而偵查庭則不公開,依照前述概念,在偵查庭罵人,是不是就沒有法律責任了呢?最近有則判決給了答案。

  判決背景是這樣,有位黃姓男子和鄰居發生糾紛,雙方鬧到地檢署,黃男痛罵鄰居是畜生,又被鄰居另外提告了公然侮辱罪,承辦的檢察官認為,因為偵查不公開,偵查庭不算公開場合,所以認定不成立本罪,予以不起訴處分。但是民事法院可不這麼認為,法院覺得偵查庭有檢察官、書記官、法警,足足有三個人,算是多數人了,所以黃男罵鄰居是畜生的行為,構成妨害名譽,依照侵權行為的規定,要賠鄰居八千元。

  上述判決有沒有道理,大家見仁見智,可是公然侮辱罪也好、妨害名譽的侵權行為也好,有時候還真是不好判斷那個「公然」,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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