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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不少人創意十足,自製許多投資商品,透過SNS或其他社群軟體與民眾分享,吸引他們成為客戶。但大家知道嗎?宣傳、分紅及吸收資金等方式,若涉及不法,可能構成違反銀行法等重罪。最近,某地檢署就查獲一家電子商務公司,宣稱該公司以投資行動支付為名,架設網路平台供民眾投資購買,保證可以獲利3倍,使不少客戶信以為真掏出錢來投資,迄今違法吸金數十億,上至負責人夫婦,下至員工等十多人,都被檢察官依違反銀行法送辦。

  這家公司除了華麗的宣傳口號外,活動更找來大咖明星助陣,有人想說應該是比較大的公司才能請知名藝人去表演,甚至還有抽iPhone的活動,而且真的有送出一支。檢察官綜合整體事實,認為該公司是國外「拆分盤」的吸金模式,保證一年半到三年賺取3倍獲利,招攬下線還額外派發10%至15%分紅。此部分除了銀行法外,還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問題。

    實際上,過往經常發生各式吸金違反銀行法案例,傳統就是用互助會名義或高額保本利息,吸引大規模投資人參與,然而卻是用投資人自己的錢來付自己高額利息,動則造成幾十億元的損失。比較麻煩的是,下屬業務員或會計等行政人員,有時候只知道公司是從事投資業務,未詳細瞭解投資公司的實際運作,或是公司提供較高的薪資或獎金,吸引年輕人成為下線或會計人員,最後也遭到移送法辦,而且這涉及到的是非常嚴重的罪名。

  根據銀行法第29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再依銀行法第29-1條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如果違反上述規定,依照同法第125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此外,如果有以新加入成員的收入來補給舊成員,也可能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的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該法罰則雖然較輕,也還是很重的罪名。同時涉及銀行法第125條時,通常法院最後若要論以有罪,會想像競合從一重處分,論以較重的銀行法之罪。

  設計投資模式、銷售投資商品的時候,若不是銀行這種經過特許的公司,是不能以「保證獲利」來宣傳的,亦要注意不要以介紹他人加入投資為原來成員主要的收入來源。否則,被抓去關的機率是很大的,還有賠償責任可能是年輕人一輩子的收入都賠不完的。年輕人去參加投資公司的活動,不論是擔任講師或是參與投資,或是去從事業務、行政等工作,對於投資公司的商品及宣傳手法或作業模式,一定、一定要瞭解清楚,並明白前述銀行法關於禁止吸金的相關規定,以免觸法,否則就後悔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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