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有個新聞,某日本高中老師,因糾正戴耳環上課學生而發生爭吵,老師對學生動手打巴掌及拉扯衣服,造成學生瘀青受傷,不當體罰事件引起關注。台灣也曾有新聞案件,某導師被指控不當體罰,有位女學生因上學戴耳環,該老師用手把耳環扯下來。該導師懲罰學生時,也會拉同學頭髮或抓臉頰,說是提醒不要犯錯。此外,扯女學生耳環,則表示因女學生戴耳環違規,學生屢勸不聽,所以利用服裝儀容檢查機會撥女生頭髮,若發現耳環,就用手按她們耳朵。

  老師若有類似斯巴達式的服儀管教行為,合法嗎?

  根據教育基本法第2條規定,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此外,教育部亦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

  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所謂「管教」,是指教師基於特定目的(例如: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等),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所謂的「處罰」,是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可是不能有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所謂「體罰」,是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上下樓梯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由上規定可知,服儀的管理本身不是目的,管教之目的是為了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此故,像女學生愛漂亮,戴耳針、耳環等非嚴重違規行為,學校有必要禁止嗎?這是值得討論的問題。其次,學校在作服儀管理時,必須注意不能違法,像是強制將學生的耳針或耳環拆下,很可能觸犯刑法強制罪,但是不少老師卻沒有這樣的法律觀念。

  所以說,老師為了糾正戴耳環學生,動手扯下學生耳環,或許老師認為主觀上在管教;然而,客觀上已經是違法侵害學生身體及自主權的行為,更是一種犯罪行為。因此,老師在服儀管教時,應思考學校教育的目的,是在啟蒙學生,不應是惡整學生或另類的霸凌,假如愛漂亮不是一種罪過,如何透過溝通及理解,讓學校及學生都能尊重彼此,才能達到教育之目的。一昧強制管教,出事情時,老師再來喊說對不起,倒不如事前強化老師的法治觀念,讓老師理解對學生身體及自由應予尊重的法律認知敏感度,才是更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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