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高中都有期中、期末考,為了減少行政成本,如果要在這段期間請假,之後雖然不是說不能申請補考,但成績通常會打折。為什麼要打折呢?因為通常學校不會重新出一份考題,但補考的學生有可能透過其他已經考完的考生取得試題了,可能事先看過,容易拿高分,為了公平起見,學校才會有打折的措施,有些學生可能會提訴願、行政訴訟,但法院不會受理。最近有個案例,法官認為這樣不受理的理由違法,判決學校敗訴。

  這個案例的背景事實很早,是在2014年間的事情,有位國中學生期考因病請假,所以申請補考,但學校就說補考分數要打折,給了這個學生雖然及格但不算好看的折扣後分數,學生不服氣,就提起了訴願、行政訴訟,原本一路敗訴,敗訴的理由,不是說學校這樣做的對,而是說學生受到的損害沒有到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所稱的「改變身分」的程度,不能提告。這個學生聲請了釋憲,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修正了前述382號解釋的見解,認為法院不能以這個理由,限制學生的訴訟權,該學生以這號解釋聲請最高行政法院再審,法院認為有理由,認為依照大法官的見解,法院還是要受理,所以允許再審。

  當然,允許再審之後,是不是法院就會判決學生勝訴,倒也不一定,還是要看學生主張的實體上有無理由,才能夠判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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