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委任,依民法第 528 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例如:幫人家去協商和解及催債等。

  如果受有報酬的委任,叫有償委任;未受有報酬,像是義務幫人家的,叫無償委任。基本上,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民法第535條規定)。就是說,有拿錢的要認真一點,沒拿錢的,辦事也不能太隨便。

  假設委任關係是有報酬的,報酬何時給付?一般而言,雙方通常會約定給付的時間,就是指清償期,就依雙方約定的時間給付。但是,若未約定清償期時該如何處理呢?例如:幫人家去討債或催債,委任人約定若受任人幫忙討到債,同意給予三成作為後酬,可是沒有說討到債後何時給付,委任人可以說討到債後一個月後、一年後再付嗎?當然不行。

  任何債之契約,都有清償期的問題。因此,基本上以雙方契約明訂清償期的時間給付是最簡單的。然而,在委任關係,有時會有後酬的約定,以將來取回的某些債務作為清償,因此清償期就不會約定的很清楚,但並不表示沒有清償期。例如:委任人大熊與受任人胖貓約定,胖貓去幫大熊向債務人小虎討回一千萬元債務,就給胖貓三百萬元。經胖貓的三寸不爛之舌加上人脈攻勢,小虎終於匯給大熊一千萬元。小虎匯款後隔日,胖貓向大雄要三百萬元,大熊可以說下個月再付或年底再付嗎?大熊可以主張後酬沒約定何時給付而遲延給付嗎?當然不行。

  依民法第315條規定:「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事實上,大熊與胖貓成立委任契約,約定胖貓幫忙討回債後給予後酬,委任事務完成也取回債權,契約已約定取回後付後酬,因此胖貓之後酬債權,就算契約未訂定清楚,但依債之性質或類似案例情形,於小虎匯款予大熊後,胖貓請求大熊給付後酬,大熊即應給付。更何況,受任人任務既已完成,後酬請求權當應成立,依民法第315條規定,依此情形,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當胖貓請求大熊給付後酬後,大熊即應清償,不能藉口沒清楚約定給付時間,就拖延給付。

  有時候,沒清楚寫明清償期,不表示沒有清償期。因此,依債之性質或其情形,受任人是得隨時請求清償,做人要有誠信,大熊不應耍賴。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