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視節目或是直播朗讀他人著作,屬於公開口述行為,涉及使用他人著作之問題,若是經過授權或得到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乃無問題,若未經同意的行為,則會產生爭議。

  最近中國大陸也有類似爭議案例,新聞報導指出,大陸電視節目「見字如面」書信朗讀的節目,來賓在節目中朗讀已故作家三毛的父親寫給她的信,其後,三毛家屬主張該節目相關電視台公司侵害著作權,在北京互聯網法院提訴要求賠償。三毛的姊弟表示,在三毛及父母去世後,姐弟們依法繼承三毛父親寫給三毛的書信著作權,被告電視台則抗辯節目是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也不同意原告享有著作權。該案還在審理中,但值得吾人警惕,可否開直播朗讀他人著作呢?

  台灣也曾有類似問題,基本上,依智慧財產局的解釋及著作權法規定,書信若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就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因此,直播或是在電視節目的公開口述行為,若沒有合理使用的依據,就很有可能構成侵權,網友們一定要注意。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此故,直播朗讀作品,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就算註明出處,這種利用行為還是屬於著作權侵害行為。

  過往,智慧財產局也有解釋,認為學童於朗詩比賽誦讀詩作,若其於該等場所朗讀詩集,涉及「公開口述」語文著作之行為,除非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無論是朗誦自選詩作或文化局出版之詩集,均應徵得該詩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然而,參考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以說,像是學生在朗讀詩歌比賽利用語文著作時,這樣的活動若符合前述要件,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但是,像電視台公開口述信件的利用著作,類似營利行為很難主張合理使用。因此,爾後在直播時朗讀他人情書,可要小心挨告侵害著作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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