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權益,制定了《公益勸募條例》。

  依條例第3條規定:「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依條例第5條規定,所稱「勸募團體」為:一、公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人。四、財團法人。

  依規定,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此外,依勸募條例第24條規定,非屬第5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前一陣子,有民意代表發起口罩勸募活動,希望大家捐贈口罩,協助防疫。但有人檢舉,這樣未經許可勸募財物的行為,違反了公益勸募條例,讓民意代表很不服氣,公益勸募條例的確也只允許特定團體發起勸募,且這些團體的經費預算財報,事後是要經過主管機關也就是社會局審核,避免有募了卻中飽私囊的情形。

  只是,有人質疑,之前有網紅把口罩捐給政府機關,這些政府機關難道有經過衛生局或社會局許可,或事後審核嗎?不太一樣的是,政府機關雖然不能主動勸募,但如果有私人主動捐贈物資,政府機關可以基於公益目的收下,例如:很多公立醫院會接受別人捐贈的救護車,公益勸募條例只要求這些政府機關要把這些收受的物資,嗣後開立收據、公開財務、依指定用途使用而已,還有上級主管機關來備查,倒也不是沒有管制。

  民意代表本身並非政府機關,就算基於一片好心及公益目的,要勸募物資,還是要依前述法律規定辦理,否則是可能被裁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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