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繼承人有數人,被繼承人也沒有遺囑的情形下,基本上依據民法第1144條規定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實務上,常發生二個問題:第一個是遺產分割後又再移轉給繼承人所生之贈與稅問題,第二個是騙取其他繼承人的印鑑證明去辦理繼承登記的問題。

  繼承遺產之後,繼承人可以協議分割,無法達成協議就上法院裁判分割。關於特定繼承人分得較應繼分為多的遺產,是否要課贈與稅呢?近來,國稅局又再度說明,表示民法第1144條之繼承人應繼分規定乃是就繼承權發生糾紛時,據以確定各繼承人應得的權益,假若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而使得部份繼承人取得較多之遺產,因為民法並未就此限制,所以不會發生繼承人之間相互贈與之事實;也就是說,在這種情形,不會因為分得較多的遺產而被視為另名繼承人贈與而需課贈與稅。(註: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

  但是要注意,假使已經遺產分割之後,才再作財產之移轉,就可能會被課贈與稅了。因此財產移轉的順序,要特別留意。

  實務上,還有一種情形,就是繼承人之一,因為取得其他繼承人的信賴,或某些原因,其他繼承人將印鑑證明交給特定繼承人,也未在意或關心遺產分配或處理的狀況,之後卻發現特定繼承人拿著其他人的印鑑證明將大部份的遺產,都移轉給自己,其他人不是沒分到,就是分到很少的狀況。例如:曾有新聞報導某實際案例,一位楊先生和多名兄弟姊妹協議好如何分配父親遺產,但因為其他人散居各地,沒有辦理繼承登記,楊先生發現遺產中有筆土地在高鐵站徵收區內,為貪圖高額補償,就藉口辦理不動產分割等,取得其他繼承人印章後盜用,把前述土地登記為自己所有。在這個案例,原本兄弟姊妹口頭都協議講好了,某房產由楊先生的三個兄弟共同繼承,其他包括高鐵站區土地,再由兄弟姊妹及母親分得,這位楊先生藉口要處理其父生前和佃農間的土地租佃訴訟等,陸續騙得其他繼承人的印鑑證明及印鑑,及盜蓋在預先擬妥的遺產繼承分割協議書上,之後去辦理登記,後來被其他繼承人提告,楊先生就被檢察官依偽造文書提起公訴。

  因此,繼承人間關於如何分配遺產,若是交由某繼承人去辦理,還是要講清楚之後協議分配的內容,或是追蹤遺產分割辦理的進度,避免印鑑被盜蓋,遺產被騙走了都不知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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